(三)电力用户企业。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企业,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按照购售电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向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和信息。
依据城乡规划开展微电网业务,允许微网系统参加电力交易。
三、售电侧市场规范
(一)售电企业(公司)准入条件。
1.合法主体。售电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售电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1)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含1亿元),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含2亿元),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配电网公司总资产的20%。
3.经营场所。售电公司应具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固定经营场所,拥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所需的通信信息系统及面向客户的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功能。
4.专业人员。售电公司应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相适应的掌握电力系统技术经济相关知识、具备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1)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的售电公司,应拥有10名以上专业人员;
(2)资产总额在1亿至2亿元人民币(含2亿元)的售电公司,应拥有15名以上专业人员;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售电公司,应拥有20名以上专业人员。
5.信用记录。售电公司及其负责人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和不良经营记录。
6.营业资格。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确定供电营业区。
(二)电力用户企业准入条件。
1.产业政策。用电项目建设核准(备案)手续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列入国家行业准入公告名单(未实行行业准入的除外)。
2.能源消耗。能源消耗达到国家标准。
3.环保排放。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4.信用等级。用户及其负责人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和拖欠电费记录,信用良好。
5.自备用户。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6.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有关微电网接入系统标准和条件另行研究确定)。
准入的电力用户企业,应未列入国家及省级政府负面清单,不属于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
(三)市场主体准入。
市场主体准入步骤如下:
1.一承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向所在市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各市电力管理部门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汇总,并上报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