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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的通知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7/13 12:07:48  我要投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用户公平负担,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兼顾公共政策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规范销售电价分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电价的分类

本市现行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四个类别。今后,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与大工业用电逐步归并。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居民生活用电包括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生活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用电、宗教场所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监狱监房生活用电。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业生产用电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大工业用电价格。是指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部分行业用电。

(四)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是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以及大工业用电以外的用电。

二、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

1、城乡居民住宅生活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2、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二次供水水泵、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为居民服务的非经营性用电。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培训中心等)。

4、社会福利场所用电:是指经区(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及非经营性生活附属服务设施用电。

5、宗教场所用电:是指经区(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场所用电及非经营性生活附属服务设施用电。

6、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经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街道、乡镇认定的居(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用电。

7、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主要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中监房的生活用电及场所内的食堂、澡堂等非经营性生活服务设施用电,不包括办公和经营设施用电。

8、其他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用电;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由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且土地用途调整为居民用地的租赁住房用电;利用地热能实施集中供暖的项目运行用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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