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做好输配电价成本交叉监审工作,严格核减与我市输配电业务不相关、不合理的投资和成本费用。在输配电价改革初期要合理确定基本电费在电价结构中的比例,占比不应过高。审价完成后将输配电价调价空间主要用于降低大工业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2017年12月31日前,燃煤发电企业因停机需要国网市电力公司倒送电的,除须缴纳的政府基金附加,并考虑相应供电网损外,下网电量可以通过上网电量抵扣。(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下网电量可以通过上网电量抵扣这条,其实忽略了输配电价和备用容量费。两个电量的电价并不一样,一个是上网电价,一个是大工业销售电价。)
十一、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化工(化肥除外,下同)企业用户和新增工业用户,以当前门站价1.62元/立方米(中石油)和1.64元/立方米(中石化)为基准,10年内相对固定,如遇国家气价调整或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管制,按照一定比例收窄波动幅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中石油集团在渝企业、中石化集团在渝企业)
十二、对具有调峰能力的工业企业日均用气量1万―5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1元/立方米;日均用气量5万―10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15元/立方米;日均用气量10万―20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2元/立方米;超过20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3元/立方米。按月用气量实行阶梯价格结算。对经批准的新建分布式能源项目用气,配气价格降低0.2元/立方米。(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有关城市燃气企业)
十三、新增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工业企业用气优先采取上游直供方式,受管网、特许经营许可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直供的,由城市燃气企业采取代输方式供应。物价部门从严核定代输管网管输费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有关城市燃气企业)
十四、适时开展全市要素价格重点检查或抽查,依法查处乱收费、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十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资源要素保障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供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各项资源要素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有关燃气企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9日
数据补充
2015年,重庆市全社会用电量875.3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0.94%。其中,第一产业2.4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43%;第二产业585.45亿千瓦时,同比下降0.03%;其中,轻工业用电量72.3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98%;重工业用电量491.05亿千瓦时,同比下降0.44%;第三产业149.1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35%。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138.3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4%。
2016年1月19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召开2015年重庆市经济运行情况发布会。市统计局称,初步核算,2015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5719.72亿元,同比增长11%,较全国平均水平高4.1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