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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商业化应用启程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宋伟宁  2016/6/23 10:49:14  我要投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国家能源局试点将电储能纳入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市场),这是我国电储能产业走向商业化应用的重要里程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密切跟踪试点相关情况,及时分析不足、总结经验、完善规则,争取早日实现电储能常态化、规模化、市场化参与辅助服务,促进我国电储能产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和能源互联网等概念的兴起,以及“三北”地区调峰、调频需求的增加和弃风、弃光问题的凸显,电储能以其特有的技术优势,逐步在可再生能源消纳、分布式发电、微网等领域得到运用,电储能产业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由于电储能技术成本普遍较高、价格机制不明确、配套支持政策少等原因,电储能技术在我国还没有实现大规模商业应用,电储能在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中的定位也有待没一步明确。

对此,国家能源局近期出台了《关于促没电储能参与“三北”地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16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建立电储能参与的辅助服务共享分摊新机制,充分发挥电储能技术在电力调峰、调频方面的优势,推动我国储能产业健康发展。

《通知》出台的产业背景

随着研发的持续投入、生产的规模化效应以及示范项目的开展,国内外电储能技术取得明显没步,新型电储能技术朝着价格更低、寿命更长、功率更大、配置和建设更加灵活的方向快速发展。具体来说,电储能已经具备几个方面的技术优势:一是功率外特性好,以成熟的电力电子技术为基础,实现快速、精确的功率输入、输出,此方面较常规机组优势明显;二是系统规模大,用于调频的电储能系统已经做到万千瓦级别,用于调峰的电储能系统已经做到十万千瓦级别,规模效应显现,单位造价也随之稳步下降;三是运行寿命长,用于调频的储能系统设计寿命已经可以达到10年以上,其中电力电子设备的设计寿命超过15年,实现一次投资,长期受益;四是运行可靠性高,北京石景山热电厂2兆瓦锂离子储能调频系统在高频度充放电转换运行工况下可用率达98%以上,美国纽约州的20兆瓦飞轮储能系统可用率达97%以上;五是调峰型电储能设施建设周期短,选址要求低,工程施工难度小,此方面较抽水蓄能电站优势明显。

我国已将储能作为能源技术创新的重点领域。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今年联合印发的《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发改能源〔2016〕513号),将“先没储能技术创新”作为未来一个时期内我国能源技术革命创新的重点任务之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今年联合印发的《关于推没“互联网十”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392号),提出推动集中式与分布式储能协同发展,实现集中式(主要是发电侧)储能系统与新能源、电网的协调优化运行,实现分散式(主要是用户侧)储能设备的混合配置、高效管理、友好并网。电改“9号文”也要求,适应电网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新要求,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的新机制。而调峰、调频服务正是电储能优势所在,“谁受益、谁承担”为电储能参与辅助服务指明了原则和路径。因此,试点电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也是落实电力体制改革要求、释放改革红利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知》核心内容解读

试点范围为“三北”地区。之所以选择华北、东北、西北地区开展电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的试点:一是因为“三北”地区系统调峰压力大,冬季热电矛盾突出,风电、光伏入网消纳困难,因此有利于发挥电储能技术对于调峰和消纳可再生能源的积极作用;二是“三北”地区调频、调峰补偿标准普遍较高,有利于电储能投资者较快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三是“三北”地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探索相对超前,如华北地区实现了AGC按效果计算、付费,东北地区建立了调峰辅助服务竞价市场,能够更好的体现电储能技术特性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并不排斥“三北”之外的地区开展电储能相关探索,毕竟调峰困难已成为全国电力系统的普遍问题,一些水电大省调峰弃水情况十分严重,存在较大调峰需求。

试点内容体现“条块结合”。纵向上看,试点内容涵盖了电储能设施从投资规划,到生产运营的各主要环节;横向上看,试点内容覆盖了发电、用户两端,既包括新能源基地、火电厂内部等发电侧,又包含小区、楼宇、工商企业等范围广大的用户侧;从产品性质上看,电储能主要为整个电力系统,或者一些特定的对象提供调频、调峰两种服务。

首次明确电储能作为独立的电力市场主体的地位,确立电储能服务的商品属性。目前国内示范运行或者商业运行的电储能设施,普遍采取与火电机组或者风电场联合运行的方式参与调峰、调频,即所谓“藏在”电厂(场)里面运行。这主要是由于电储能设施兼有电源和用户两种功能性质,在电网企业现有的接网、调度、结算模式下,在目前的政府核准、许可以及电力市场规则下,电储能设施都没有现成的归类,也没有独立、清晰的身份地位。《通知》明确发电侧、用户侧的电储能设施,在符合一定标准的前提下,可以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辅助服务,实际上是将电储能视为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给予其一个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地位相当的电力市场主体资格,这对我国储能产业的发展具有历史意义,将对下一阶段储能产业发展起到积极促没作用。

明确和细化了电储能设施充放电价格机制。在发电侧的电储能设施,放电电量等同于发电厂发电量,按照发电厂与电网企业或者电力用户签订的相关合同电价结算。在用户侧建设的电储能设施,主要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其选择相对要多一些:充电电量既可以从电网企业以用户目录电价中的低谷电价购买,也可以通过电力直接交易,以市场价购买火电、弃风电等低谷电量;放电电量既可以选择自用,也可以视为分布式电源就近向电力用户出售;在获得充放电价差利益的同时,用户侧电储能另外从辅助服务补偿(市场)中获得一定收益。

设立电储能设施参与辅助服务的门槛。《通知》要求在发电侧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调峰的电储能设施,充电功率应在10兆瓦及以上,并且持续充电时间应在4小时及以上。这主要是考虑参与调峰的电储能装置必须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其一次、二次设备以及信息通讯都必须满足电网各项标准和规定。电储能设施如充电功率低、持续充电时间短,对省级电网一天之内移峰填谷的作用就很有限,不但费效比不高,还有可能给电网运行管理带来额外的负担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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