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机制还待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试点省份的输配电价确定,但“交叉补贴”的改革仍未成形。
6月12日,发改委公布的云南、贵州、安徽2016年~2018年的输配电价方案中提到,各省要配套改革不同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并在2016年底前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
“现在输配电价的重点仍是进行成本审核。”华北电力大学教授曾鸣认为,我国的工商业用电长期补贴居民和农业用电,导致特别是商业用户承担了较高的用电成本,交叉补贴扭曲了电价水平,但因涉及到国民经济及民生问题,彻底取消补贴仍不现实。
叶泽表示,当前由于技术以及财务制度限制,很难在不同电压等级之间做清晰的界定和计算。另外,现在的输配电价实际上是“双轨制”,独立输配电价加传统的基于购销差价的输配电价。执行独立输配电价时需要考虑交叉补贴,而执行基于购销差价的输配电价时不需要考虑交叉补贴。由于试点省份执行独立输配电价的电量比例相对较低且处在变化中,因此确定交叉补贴的确较为困难。
厦门大学能源经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国家已经明确要在2017年全面展开输配电价改革,在此之前分批次对不同省市进行试点,也能看出国家对于输配电价改革的谨慎态度。
虽然输配电价改革全面提速,但试点省市的改革仍不会是“一步到位”。
对于试点的输配电价主要存在的问题,叶泽进行的专题研究发现,各地对管制定价特别是成本加收益定价方法掌握得不够完整,只侧重于电价的测算,而对执行结果的评估及调整还缺乏具体的规定。
同时,输配电价试点实际操作中仍有很多误解。比如,现在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的关注焦点仍然在电价水平核定上,但实际上输配电价水平高低并不重要,而关键在于准许收益率。根据这一标准,年底评估时,电价水平低的可以通过平衡账户调整机制获得应得的收益,或者直接提高下年度电价,反之亦然。
另外,电网企业的有效资产只按合法合规性、相关性核定,缺乏有效资产核定办法,不能促进电网企业提高资产利用率。
对于这些问题,叶泽建议各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成本加收益的定价方法。主要包括注重准许收益率在定价中的关键作用,明确年底输配电价执行效果的评估办法及基于准许收益率和平衡账户的电网企业利益或下年度输配电价的调整机制。同时,探讨制定有效资产核定办法,促进电网企业集约化经营,避免出现投资过剩。另外,交叉补贴应该采用下个会计年度核定和申报,并计入准许收入调整事项。
“考虑到目前成本监审、有效资产核定方面的困难,也要兼顾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的利益诉求,建议开展基于价格上限法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叶泽告诉记者,可将以前3个会计年度电网企业的平均购销差价作为下一个定价周期的平均输配电价水平的上限,电网企业自行决定定价周期内各年、各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但平均输配电价水平不得超过这个上限,超过或低于部分,可以通过平衡账户机制在定价周期内做相应调整。
在具体的操作上,定价周期的其余年份的价格上限可逐年降低,如果电网企业核定的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后,得到的平均输配电价水平大幅偏离价格上限,可要求电网企业在定价周期内,调整以后年度的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