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规范开展发电权交易
新疆电力公司应将发电权交易中获得的违规收益708.75万元退还相关发电企业,规范开展发电权交易。吉林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发电权交易制度。甘肃省电力公司应及时组织交易合同签订和备案,调整发电权交易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八)规范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工作
山东省电力公司要完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信息,建立全过程规范管理的信息档案制度;福建、山西省电力公司要将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制度及有关接网协议向能源监管机构备案,江苏省电力公司应尽快与发电企业签订接网协议;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要修订《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源项目并网管理规定(2014年版)的通知》(内电2014〔187〕号)有关条款;贵州电网公司要认真总结送出工程建设滞后原因,加快后续工程建设,确保新建电源项目及时送出。
(九)严格落实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相关规定
广西电网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在新建机组未满足进入商业运营条件情况下,不得确认转入商业运营。
(十)落实价格政策和合同约定,及时结算电费
陕西省地方电力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要按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结算该期上网电量电费,并及时结算拖欠发电企业电费。
海南、山西、宁夏、青海以及新疆等电网公司,在使用汇票支付方式时,应平等对待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
贵州省电力公司应按照《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控制承兑汇票支付比例,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承兑汇票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约定。
四、监管建议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能源局统一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运营细则来开展市场建设和电力交易
各地按照国家能源局统一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运营细则来开展市场建设和电力交易,不得自行其是,不得借市场化名义搞优惠电价。
(二)地方政府发电规划和建设要考虑系统调峰需要
各省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发电机组建设规模时,充分考虑系统调峰需要,配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推进,合理选择发电机组建设类型,充分发挥灵活性机组调峰作用。
(三)加强协调沟通,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直接交易
广西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明确牵头部门,共同推进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工作。云南省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由市场主体协商交易电量电价。江西省能源局应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避免对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过多干预。
(四)统筹核定华北区域内各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建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尽快核定京津冀区域电网企业的输配电价,推动各电网企业依据政策进行结算。
(五)公平公正制定年度发电计划
建议湖南、上海、安徽、云南等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985号)的要求,科学、公平、规范安排年度发电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