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火电机组承担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是必要且可行的
根据《通知》,燃煤火电机组将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配额责任,具体指标是到2020年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与其煤电发电量的比重不低于15%。
将燃煤火电机组作为配额责任主体具备可操作性并可体现多重意义:
其一,选择发电企业作为配额承担主体符合我国当前电力行业的总体环境。
从全球可再生能源责任目标机制看,强制市场份额或配额制度是较成熟的机制,在美国、英国、瑞典、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实施,是推动许多国家和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市场机制。承担强制配额的主体,有的是电网企业(如美国大部分州、英国),有的是发电企业(如韩国、我国台湾地区)。
以电网企业作为承担主体的前提条件和环境是充分竞争的电力购配售市场,配电商可在电力市场通过短期合约或长期合同完成配额要求,并将成本传递给消费者。
我国在2015年启动电力体制改革且有一定进展,但在短期内达到如欧美的完全电力市场化模式、期冀市场化改革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但我国放开发电侧的改革已有十余年,将发电企业作为责任和被考核主体具备基础和条件。
其二,燃煤发电企业承担配额责任是落实电力行业供给侧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由于煤炭价格持续下降,发电企业投资煤电热情高涨,近一年多来在电力消费增速大幅降低的情况下,煤电装机仍创历史新高,2015年新增煤电装机超过5000万千瓦,且有超过3亿千瓦的煤电处于在建、核准或前期工作状态。2014以来,我国全社会用电量增速明显下降,部分地区的电力行业供应过剩局面已非常突出。
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预计“十三五”期间的用电量增速也趋于平稳,煤电项目大干快上的局面加剧了当前全国电源过剩的趋势,造成各类电源之间,尤其是煤电与可再生能源之间直接争夺当前的利益空间和未来的发展空间,考虑绿色低碳发展转型、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领域供给侧改革等各项要求,需要强化煤电企业发展或支持清洁能源的责任,并进一步抑制企业投资煤电的冲动,推进向清洁绿色电力转型。
其三,承担绿色电力配额是燃煤发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体现。
长期以来,我国煤电定价机制并没有将其外部性成本考虑在内,煤电企业在排放污染物时没有承担应有的环保责任,其外部性成本被社会公众承担了。
此外,碳交易等反映煤电外部性成本的市场机制还需要时间才能得以全面实施,在近期内传导到煤电成本上的作用也有限。
燃煤发电企业购买绿色证书满足配额要求,是履行其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可作为支付其外部性费用的一条途径。
需要指出的是,煤电企业以自建非水可再生能源项目或购买绿色证书方式完成配额指标,与现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政策并无矛盾冲突之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对象是电力用户,是依据销售电量征收的,体现的是全体电力用户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责任,征收范围并不包括发电企业,煤电企业也不需要依据其发电量缴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燃煤发电企业承担15%的配额指标是与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标要求相适应的
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占比达到15%,是“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约束性目标。当前,发电是我国商品化非化石能源的主要来源,占98%以上。
在非化石能源发电中,由于建设工期的因素,到2020年可投产的水电、核电项目及可能发电量基本是确定的。为实现非化石能源15%占比指标,“十三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初步确定的目标是,到202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装机分别达到2.5亿千瓦、1.6亿千瓦、1500万千瓦,折算为2020年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总计约6800~7000亿千瓦时。再考虑2020年的与燃煤发电量约4.4~4.8万亿千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约占燃煤发电量的15%。
换言之,如果燃煤发电企业实现了配额指标要求,2020年国家确定的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标相应也就可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