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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电网参与市场售电 这5个问题不可不知(3)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作者:吴俊宏  2016/5/10 9:05:25  我要投稿  

4、微电网余电的出售方案

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微电网不应限制网内分布式光伏、分布式风电以及“以热定电”的分布式三联供机组发电,因此很可能在某个时刻出现微网内电源发电功率大于用电负荷从而倒送公共电网的现象。笔者认为现阶段可由公共电网公司对这部分微电网消纳不了的分布式电源余电提供“保底接收”服务,待我国电力市场进一步发展后,再考虑这部分电量参与市场竞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分布式光伏、分布式风电和分布式三联供机组的上网电价并不相同,而在几种电源同时发电且存在微网用户用电的情况下,公共电网按照何种电价原则接收这部分盈余电量有待斟酌。

5、微电网售电主体与其它售电公司的竞争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微电网售电公司作为该区域内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将面临其它第三类售电公司对于网内用户的竞争。

微电网售电公司相比其它第三类售电公司的优势在于:

(1)微电网若提供冷热电综合供能服务,微电网售电公司可以打包冷热电服务,制定相应套餐,竞争优势更加明显;

(2)微网内的分布式电源属于清洁能源,用户对绿色电源的接受程度更高;

(3)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的用户,更愿意签约微电网售电公司。微电网在电网故障时可孤立运行,能够提供更高的安全保证和连续供电能力。

6、结语

随着微电网技术的进步以及我国电力改革的推进,微电网参与电力市场正成为一种趋势。只有健全合理的市场规则才能促进微电网市场的健康发展,并带动相关商业模式的创新。

本文仅就微电网售电实施细则出台之前,现阶段如何参与售电市场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微电网是否可以看作拥有配网运营的第二类售电公司?微电网售电主体是否会面临其它第三类售电公司的竞争?微网内分布式电源发电量的怎样收购?等等一系列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实践总结。

【本文作者系国家电力规划研究中心华东分中心、华东电力设计院系统规划研究中心吴俊宏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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