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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电网参与市场售电 这5个问题不可不知(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作者:吴俊宏  2016/5/10 9:05:25  我要投稿  

2、微电网主体的准入条件

单个用户型微电网作为用户主体参与市场的准入条件和一般电力用户准入条件一致。

形成局域网的微电网售电主体,准入条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l 作为第二类售电公司相关的资产要求、信用要求、工商注册要求等,以及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详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

l 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特别提到了微电网作为直接交易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l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视具体情况而定)。若拥有网内分布式发电资源的微电网主体,还应取得文件规定的规模以上电源的发电业务许可证。《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豁免了以下发电业务的电力业务许可:

1) 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 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 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4) 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5) 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同时该通知简化了以下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

1) 总装机 6MW(不含)以下小水电;

2) 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3) 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3、微电网售电的业务模式和电量来源

根据前文分析,微电网售电主体应分为两类:

l 发配售一体化的微电网售电公司,即微网内分布式电源资产属于微电网主体;

l 配售一体化的微电网售电公司,即微网内分布式电源资产不属于微电网主体;

以上两类微电网售电主体的业务模式均包括向网内选择该微电网售电公司的用户收取电能量费用和收取微电网范围内的配网过网费用。不同之处在于电量来源:

(1)发配售一体化的微电网售电公司

该类售电公司由于拥有微网内分布式电源,按照分布式电源就近消纳的基本原则,首先应该将分布式电源发出的电量卖给微网内用户消纳,不足部分由微电网售电公司通过集中市场或与电厂的双边交易获取;

(2)配售一体化的微电网售电公司

分布式光伏、分布式风机以及分布式三联供燃机是微电网内主要的分布式电源主体,按照《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这些电源现阶段均属于优先发电、不参与市场竞争范畴,需要通过供电企业足额收购。因此配售一体化的微电网售电公司作为该区域的唯一供电企业首先应足额收购各分布式电源主体的电量,不足部分再由微电网售电公司通过集中市场或与电厂双边交易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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