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政府责任不卸、具体操作不包、社会监督不弱、服务质量不差的智慧城市长效管理机制
智慧城市建设是城市发展的需要、广大市民的期盼、社会企业的愿望,那也就一定是城市政府公共服务内涵的应有之义,所以,政府应该责无旁贷、市民理当积极支持、社会企业共同参与。但作为未来有限的小政府,智慧城市建设管理的整体责任可以承担,具体操作却不能也不应包办;作为对未来城市所有各方发展共同需要的一种满足,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必须接受社会各方的全方位、强有力的监督;作为一种高智能、无缝隙、人本化的服务,智慧城市的服务质量必须是高效、优质、个性的。
如何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并可持续化,建议城市政府尽早建构包括购买服务、委托办理、特许经营、奖励监督、公司保险、评价整改在内的智慧城市长效管理机制。
1、政府购买服务
由社会各方分散代为采集相关信息数据,公益、科研、专业组织或企事业代为部分不涉密、不侵犯隐私、不影响经商等的信息数据的分析、研究。
2、委托特许经营
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与智慧城市相关的公共事务(某个专项、某种平台、某些管理)可控制的代办或特许经营。
3、奖励社会监督
运用市场机制,对举报、消除、防范智慧城市建设管理中问题的个人、单位、组织的奖励进行制度化固定。
4、引入市场保险
对某些关键性、高危型、重大的涉密、涉危、涉及质量的事项,除了人防、技防、制防,还可引入社会保险动力机制,让保险方出于自身减赔、零赔的利益考虑,主动地帮助城市智慧化找问题、补漏洞。
5、组织评价纠错
组织市民、企业、非政府组织,动态、及时地对智慧城市建设管理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多指标评价回馈,并建立对应的纠错机制(人工制度化与机械智能化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