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省1996年的电力事业法(ElectricUtilitiesAct)标志着阿省电力市场化的开始。1996年电力事业法建立了非盈利的阿省电力库(PowerPoolofAlberta),负责调度指令和运行电力批发市场。该法明确要求所有电力买卖必须经过电力库,规定电网无歧视开放并由盈利性质的电网管理机构TransmissionAdministrator(TA)运行。为了在过渡到完全市场化的过程中既保证事业公司对已有的发电设备投资的收回又保护消费者,电力事业法建立了法定金融避险(legislativefinancialhedge)机制。在法定金融避险机制下,配电公司支付已有发电厂的固定成本,发电厂在批发市场收取价格。如果市场价格高于发电厂平均运行成本,高出的部分返还配电公司,再由配电公司返还给消费者。
为了促进完全市场化,阿省议会在1998年对电力事业法进行了修改,修改的重要内容包括以拍卖已有发电厂产出PowerPurchaseAgreement(PPA)的形式替代法定金融避险。阿省在市场化的过程中没有要求垂直一体的事业公司出售发电厂,而是通过PPA打破垄断,这种方式使一些对操作发电厂没有经验但是对市场经营有经验的公司也能够参与PPA竞标,从而参与电力批发市场。1998年电力事业法的其它修改内容还包括细化电力库的治理机制,明确市场监管部门MarketSurveillanceAdministrator的职责,对修建发电厂放开管制,引进零售消费者选择。2001年,随着PPA拍卖的结束,阿省发电和电力批发完全市场化。同年,阿省电力零售市场开放,正式引进了零售竞争。
2003年阿省议会对电力事业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修改的电力事业法把电力库和电网管理职责合二为一,为此建立了AESO。此外,为了保证市场监管的独立性,2003年的电力事业法在阿省设立了独立的电监会(MSA)对市场实施监管。
阿省电力事业法是奠定阿省电力行业格局的法律依据。在阿省电力事业法框架之下有20个条例为阿省电力行业和电力市场各个方面提供准则,例如市场公平竞争、电网规划及成本回收,禁止市政府公司不同部门交叉补贴、零售定价、以及各个管理机构职责权限等等,在阿省电力事业法框架之下的条例均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阿省电力事业法要求所有电力买卖必须经过电力库,阿省的水利电力能源法(HydroandElectricEnergyAct)赋予阿省公共事业委员会审批自备电厂的权限。自备电厂必须是最经济的电能来源,水利电力能源法明确规定不允许以避交电网费为目的修建自备电厂。
电力市场基本结构
阿省电力市场的基本结构是全系统统一价格(singleprice)的单一能源(EnergyOnly)实时(realtime)市场。
阿省电力市场交易以全系统统一的出清价格结算,在实时阻塞产生的情况下,市场以假设的非阻塞价格结算,处理阻塞的成本由负荷均摊。
阿省不通过容量市场保证长期资源充裕(long-termresourceadequacy),AESO不营运单独的容量市场,长期资源充裕完全依靠能源批发市场的价格信号吸引投资者修建发电厂来实现,发电厂的投资者完全依靠能源批发市场的价格赚取利润,回收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