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备用调节功率供应商
在某个调度区中的所有平衡基团的进出电量由于平衡基团管理人的预测误差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失衡时,TSO需要启用备用调节功率,负责备用调节功率的容量,为调节功率供应商的发电容量备用支付费用,从而使备用调节功率供应商可以随时增加发电功率或者降低发电功率和增加负荷。
7、联邦网络管理局
联邦网络管理局本身并不是一个市场参与者,而是作为德国能源产业一个重要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所有跨过各个联邦州边界的电网或者为超过10万客户供电的,或者拥有相应数量电表的电网运营商。其余的电网运营商则一律由各个联邦州的监管机构负责。联邦网络管理局本是下属于德国联邦经济与能源部的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负责管理所有网络基础设施。主要任务包括按照能源法案的要求确保能源公司的拆分,以及确保相关利益方不被歧视地接入电网和使用电网。此外,它还负责监管和批准过网费用。这个过程必须是透明的,价格适中的,并能够反映成本。
通过上述对德国电网结构及参与主体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德国通过参与主体资格、职能、定位、权利与义务的划分,明确了各主体的参与方式与赢利方式,以及监督管理机构,这种动态的平衡与平等,真正意义上促进与推动了德国电力改革的成功。我们回过头来通过以上职能与定位,对标下我们目前以及现有文件中明确的参与主体情况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就是调度、交易、输电等公共职能的制度分配与安排。为避免形成公共权力的垄断,德国对此采取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三者分离。在我国,由于历史及国情等原因,在电力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出现局部垄断的现象,我们不能否认这一现象对我国电力市场的突出贡献,但是被放大的垄断负面效果,同时也造成了国家对于电力领域的控制与决策能力下降,进一步深化改革,市场高度开放、多元竞争激烈,并受到政府严格监管,对参与主体的“三权分立”是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