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电力生产者
电力生产者一般有自己的发电厂,或是相对独立的电力生产者。它们有的直接向电力经销商或大客户提供电力,也有的像安装光伏发电装置的家庭一样,直接将电力输送到低压电网。如果电力生产者生产的电力不属于新能源法补助的电能,它们就必须隶属于一个平衡基团,以便将其生产的电力在大宗交易市场上出售,也就是说,新能源可以不受平衡基团的约束优先交易。
3、电网运营商
电网运营商主要负责电网的实际运行和规划。除了运营电网的基本任务外,运营商还需要提供系统服务,以确保最终电力交易业务的交货地点能够正常工作。包括频率稳定控制,电压稳定控制,平衡供需偏差以及在断电情况下的恢复供电措施。这包括备用调节功率的购买与使用,但TSO不得从中获益。虽然DSO可以在电力交易市场出售由新能源法补贴的新能源电力,但他们不得从事除此之外任何电力营销或交易业务,可以看出,德国配电网运营商全面负责了新能源电力的优先经营权,在此基础上,剩余电力交易由平衡基团负责,这样既保证了新能源的电力消纳,又给予非新能源电力的市场调节。
4、电网客户(见下表)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客户,如大型工商业联合体,在低电压网也有非常大的用电需求,这样集合用户在制定合同时,拥有单独议价的能力,可以和电网供应商签订单独合同,甚至所谓的双边合同。对于电力供应商来说,这样的客户,同样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5、平衡基团
平衡基团包括平衡基团和平衡基团管理人。它是德国电力市场的中心结构,因为它来协调市场参与者使得电力生产尽可能靠近负荷,成为平衡基团管理人,前提是在电力大宗交易市场的活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