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16日,国家能源局官网公布了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这也是关系未来售电公司开展业务的最重要的一项行政许可,那么,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新成立的配售电公司如何才能拿到这个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供电类)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需要什么流程?深度能源观察整理了相关流程材料,希望对即将进入增量配售电业务的企业有所帮助。
一、去哪个部门申领?
国家能源局在各地的派出机构,如各地能源监管局、能源监管办。
二、最硬性条件——供电营业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三、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1、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
2、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
3、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四、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