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市场建设应“试点为主、逐步推广”
《实施意见》重点提出了电力市场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其核心思路是在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试点为主、逐步推广”。选择这样的实施步骤,其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电力市场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各省、各地区的发电资源、电网建设情况不同,要想一步建成完善的电力市场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应当在条件较为成熟、改革难度较小的地区先行开展市场建设试点,吸取经验、不断改进后,再向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广。这样的实施步骤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电力工业发展现状相适应,是有助于实现改革目标、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改革方式。在各个不同的实施阶段,应当采用不同的组织实施策略:
(一)市场筹建。《实施意见》指出,“由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根据区域交易机构设置的有关原则,确定区域市场试点方案;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牵头部门并提出省(区、市)市场试点方案。试点方案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论证后,修改完善并组织实施”。市场建设初期,交易机制不完善、部分地区缺乏电力建设的经验,《实施意见》明确的市场组织方式能够充分考虑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电力工业发展情况,有利于各地区因地制宜地设计电力市场试点方案。同时,各地区还需将试点方案上交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进行专家论证,从而有助于保证试点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也能使试点方案与国家的能源规划相协调。
(二)规范完善。《实施意见》主要提出了以下三点:对比分析不同试点面临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继续放开发用电计划,视情况扩大试点范围。在试点到一定阶段、取得了一定经验后,应当采用先进的评价技术与评价手段,在不同试点方案之间进行比较评价,优化选择较为成功的试点方案,选择适当的地区进行推广,满足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将市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输电权交易以及容量市场等方面。这样的市场中期建设方案,能够推动各地区市场建设经验的相互交流,降低市场化改革风险,避免走改革弯路,是我国中期市场建设的不二选择。
(三)推广融合。《实施意见》主要提出三点:在试点地区建立规范、健全的电力市场体系,研究提出促进全国范围内市场融合实施方案,探索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电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在市场建设后期,除了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外,还应当进一步扩大市场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在试点地区市场体系较为成熟的阶段,可以有选择地开展市场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试点,初步建设交易机制更为完善、交易商品更为丰富的电力市场;其次,促进各级电力市场的相互融合和发展,推动多种类电力市场之间的相互交叉、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