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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鸣:建设竞争充分、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发改委网站  作者:曾鸣  2015/12/8 13:40:49  我要投稿  

二、完善市场交易机制,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

《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了电力市场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九个方面: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搭建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建立优先购电和优先发电制度、建立相对稳定的中长期市场交易机制、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现货交易机制、辅助服务交易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的新机制。

建立健全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是新一轮电改的主要任务。这九个方面相互协调,互为补充,既能发挥市场机制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又能兼顾电力系统的运行特性,使市场与系统不冲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中长期交易机制与现货交易机制互为补充,能够较好地避免中长期交易预测不准、交易量变动等问题;第二,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优先购电和优先发电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市场在空间范围内配置资源的优化作用,缓解我国能源供需逆向分布问题,促进清洁能源发电的开发利用;第三,辅助服务交易机制、风险防范机制相互结合,能够使系统运行与市场交易相协调,防止两者出现冲突,同时能够有效加强对市场操纵力的预防与监管。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实施意见》重点提出了要形成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的新机制,并且要求规划内的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这说明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同时也反映了以计划为基础逐步走向市场而不是一步迈向市场的基本路径是促进我国清洁能源发展的合理途径。当然,限于新能源发电自身的波动性和间歇性等特征,大规模并网消纳还受到很多客观条件的限制。但是,未来可再生能源发电发展是大趋势,提高其电能占比也是必然,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效率,在形成可再生能源交易新机制的过程中,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第一,要积极发展用户侧的分布式电源,建立分布式光伏参与市场竞争的价格机制、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9号文中 “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思路;

第二,设计“负瓦”经营模式,积极做好需求侧管理,通过供需双侧可控资源,协调系统电力电量平衡;

第三,完善我国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使得我国东北、西北以及西南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能够输送到中东部等负荷集中地区进行消纳,实现全国更大范围的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三、设计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信用体系

电力工业是具有社会普遍服务属性的公共事业,因此有必要设计电力市场准入标准,保证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都是信用良好、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因此,规范市场参与主体,提高市场效率是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根本保证。

在发电企业方面,《实施意见》指出,“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其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并网安全应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新核准的发电机组原则上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这项规定是贯彻国家节能减排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比例、推动传统化石能源发电产业清洁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用户方面,《实施意见》指出,“参与市场的用户应当为用电量较大、接入等级在一定电压等级以上的用户,并且这部分用户在进入市场后一定周期内不可退出”,这样的规定能够提高市场运行的稳定性,防止出现市场主体频繁退出、恶性竞争等问题。同时,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不再按照政府定价购电,适时取消目录电价中相应用户类别的政府定价,这样的规定能够明确电力市场与传统政府定价之间的界限,使市场手段与行政手段相协调,避免出现定价机制混乱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实施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措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针对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制度,二是建立市场主体年度信息公示制度,三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上述三项制度比较全面地涵盖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各个方面,能够起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电力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作用。

四、改进市场运行机制,提高市场运营效率

《实施意见》对我国电力市场如何运行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说已经照顾到了包括交易组织实施、中长期交易电能、日前发电计划、日内发电计划、竞争性环节电价形成、市场结算、安全校核、阻塞管理、紧急事故处理、市场监管、市场干预等各方面内容,其中尤其明确规定了电力市场与发用电计划之间的界限,为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保证市场平稳运行提供了保障。

第一,市场交易与发电计划相协调。《实施意见》明确了中长期电力电量交易、竞争性环节电价形成的具体过程,并给出了日内和日前发用电计划设计过程。《实施意见》给出的运行规则深入细致,市场各参与主体可首先根据自身未来较长一段时间的电能需求进行中长期电力交易,初期以单一电量电价为主,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和推广,可以向着更多交易衍生品等方向发展。同时,现货市场作为中长期交易的补充,各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采用区域电价和节点边际电价等电价机制。同时,在日内发电计划设计过程中引入调整竞价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有利于为中长期电力交易以及临时交易提供良好支撑。

第二,市场交易与系统运行相协调。《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市场结算、安全校核、阻塞管理、紧急事故处理等多项系统运行规则,设立上述与市场交易相协调的系统运行机制,能够有效降低市场交易与系统运行发生冲突的可能性,解决系统出现紧急情况时经济性和安全性取舍的问题,以安全性为先的基本要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系统的稳定可靠性,同时也与我国基本国情相符。

第三,发挥市场监管的关键作用。在我国电力市场的运行过程中,仅有市场化手段是不够的,还需要国家行政手段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协调市场主体。为此,《实施意见》明确了区域电力市场和省(区、市)电力市场的市场监管主体,明确了各监管主体的权责,重点强调了各监管机构的三个职能:完善监管办法和监管措施;实时监管市场交易主体行为,防止操纵市场、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行为;监管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保证其公平、公正、公开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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