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处理好价格放开与下放的辩证关系
要遵循能源价格管理的规律,做到收放结合,张弛有度。对那些本应放给市场的能源价格,不能为了减少责任和规避风险,不加区分简单下放给地方,否则不仅于事无补,还会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只有对仍需由政府定价的能源价格,才能根据其影响范围和性质,遵循责权利对等原则,将适宜由地方管理的下放给地方政府;对涉及全国和跨省区布局优化及利益关系的能源价格,应旗帜鲜明地由中央政府管理。
近期重点改革举措
(一)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一揽子破解煤电矛盾和新能源上网等难题
煤电矛盾是长期困扰能源价格工作的突出问题,当前矛盾虽已缓解,但“市场煤”和“计划电”非对称体制的弊端依然存在。现行的煤电联动机制只能实现价格的“机械传导”,对非理性的涨价或压价、成本“虚增”等都没有约束作用,且调整时间严重滞后甚至产生“反调节”效应,不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煤电矛盾,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上网难、消纳难,是制约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主要短板,也是被社会诟病较多的问题,亟需从价格机制和政策上寻找出路。
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电价机制不合理、不灵活,而好的电价机制难以形成和起作用,主要又是因为现行体制对电网公司的功能定位阻碍了市场发育和发展,不适应新兴能源产业发展壮大的需要。要从根本上破解这些难题,核心是构建新的价格机制,关键抓手在于电网。
我国目前电网公司“独买独卖”的电力体制和严格的电价管制,客观上阻隔了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传导,使市场机制基本失灵。因此,当前改革最紧迫的任务,不是简单放开电价,而是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弱化或取消电网企业独家买卖电的垄断权力,创造条件使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见面”交易,真正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形成及时反映供求关系和承受能力的价格,使价格信号能在上下游相关产业和用户间顺畅传导,有效调节能源生产和消费。近期建议重点推进以下改革:
1.分批放开售电业务,先建立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机制,扩大发电、售电领域市场化定价范围。政府主导,建立统一的市场交易平台,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电企业和大用户强制参与,成交电量和价格由双方报价决定。对不参与直接交易的居民、农业等中小用户,电量仍由电网公司作为“保底供电商”统购统销,电价由政府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