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66,项目名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审批部门:国家能源局
设定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6号)——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监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6号)——
第二十五条:电监会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