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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资委开始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和3年任期考核。2003年10月出台《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2年12月26日经国资委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3次修订,2012年12月29日发布,即为《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奖惩、附则5章47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办法》称,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或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的,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利润总额为负或经济增加值为负且没有改善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仍处于国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