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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改: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需打好“组合拳”(3)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能源评论》    2015/6/12 9:13:24  我要投稿  

实施迫在眉睫

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是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措施,虽遇阻力,但迫在眉睫。目前已具备了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法律和政策基础,实施的时机也已成熟,期望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成为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有效手段,进而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

一是促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把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作为能源发展的重要约束条件,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开发利用量,自觉抑制化石能源电力建设,切实调整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

二是促使电网企业把接入和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作为电网建设和运行的重要任务,积极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输送消纳区域。

三是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集中式与分布式同步发展,特别是能源消费量大的区域更加重视本地可再生能源及分布式能源发展,推动形成新型能源开发利用方式。

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和市场消纳的同时,应落实责任的划分和指标的制定。其中各省人民政府承担行政管理责任,电网企业承担实施责任,二者的责任类型存在差异。责任与义务并行不悖,在规定责任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应的实施手段。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配套措施、发展市场的重任,指导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甚至是终端用户统筹完成配额义务。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为地方政府根据自身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差异化发展本地可再生能源提供了制度保障。可再生能源发展和配套政策可自行确定,不搞一刀切。电网企业具体落实实施,对符合规定的全额消纳,并配套输配电设施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规划并作为重要发展指标。鼓励各地区制定超过基本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配额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各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制定的重要依据。对于达到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先进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相应的电网企业,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相关建设布局、示范项目、专项资金分配和电网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也需要给予必要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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