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看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虽然与《电力法》尚存冲突,但是国务院的《意见》和发改委的《通知》的出台,一方面向社会资本变相放开了售电的权力(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从政策上避免了充电设施经营的法律风险,甚至可能会倒逼电力改革政策的出台。
另一方面明确电动汽车用电价(采用大工业电价)和收费模式(电费+服务费)有助于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对于盈利模式的探索和明晰,也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的热情。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降低,充电网络大规模建设有望加速。另外,电价扶持政策透露的更多优惠政策预期,也有利于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青也认为,目前社会资本没有大量涌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领域,与《电力法》冲突可能并不是关键问题,不少企业其实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关系和渠道解决,而且《电力法》也会做相应调整。关键是充电服务价格还不确定,企业参与充电设施投资是靠利润驱动的,社会资本看不到明确的盈利预期是不会参与这一领域的。早期国家应该给予充电设施建设以更多的优惠或补贴,让社会资本看到盈利的可能,待充电设施有一定规模、达到一个平衡点,国家政策再退出可能会有更好推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