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步电力改革需要重点关注的三个问题:电价形成机制、政府的职能转变,用户选择权的保障。
第一个是电价形成机制的改革。目前的电价形成机制是由上网电价、销售电价组成的,没有独立的输配电价,也就是说电网公司吃了差价,造成了输配电价的成本核算、科学合理性受到质疑。
第二个是电力市场中政府的职能转变。政府的边界到底应该在哪里,是不是所有的规划、所有项目、还有发电量计划这些,都需要政府去进行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个是在用户侧用户选择权的体现和保障。市场最大的一个好处就是多买多卖,选择权以及自主权的增加,那么在电力市场情况下,如何保证用户有充分的自由去选择电力服务商以及商谈电力的价格等等,这也是一个很核心的问题。
大用户直接交易的试点并不成功。以往大用户直接交易的试点过程中,我们感觉并不是很成功。有几种质疑:
第一种,认为大用户的直接交易事实上造成了不公平,怎么理解?只有参加直接交易的这些用户,它的用电成本降低了,逃避了我们其他用户需要承担的这种交叉补贴的社会责任;同时参与直接交易的大用户的发电小时数的提高,也挤占了其他发电企业的发电权,对其他发电企业也不公平。
第二种,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需要把这个大用户直接交易深入开展起来,也就是它的时机、步骤怎么去选择?从以往的经验来看,我认为在政策体系的建立,外部环境的营造方面还是比较欠缺的。就好像市场里买菜,供需双方一见面,砍价,价格达成就OK了,这实际上是不行的,这个市场很复杂,在它背后需要有多方面的政策保障以及公平环境的建立。在这一点上,我们有关部门还是有很多工作可以做。比如说,在东北,黑龙江、吉林它们是电力输送大省,辽宁是一个售点大省。大用户直供电,黑龙江、吉林的电比较便宜,辽宁的大用户完全可以从这两个地方去购电,而辽宁当地的发电企业就面临比较困难的局面,怎么去协调它,怎么实现售送两端电价的匹配,实现当地和远端发电企业的这种有效竞争,都是值得去深入思考的问题。
关于电价形成机制:倾向于成本加成模式当前我们执行的电价形成机制,刚才也说了,不是很科学,也不是合理。从现在我们获得的信息来看,未来的电价形成机制更倾向于成本加成的形式,也就是咱们电力法说的那种“成本+利润+税金”的形式。那么选择输配电价、固定电价等其他模式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