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是大用户直购电并不符合实际。首先,国家规定大机组方可参加直购电试点。但大机组由于发挥了规模经济优势,在竞价上网中往往占有优势,占有很大发电份额。小机组由于处于竞争劣势,发电量不足,更需要向大用户直供,而政策又不允许。
另外,由于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购电,直接触及电网利益,将会受到电网的坚决抵制,而且电网与发电企业的市场地位不对等,直购方式一般通过现有公用电网线路实现。如需新建、扩建或改建线路的,要符合电网发展规划,由电网经营企业按投资管理权限报批、建设和运营。可以说,发电企业的直供处处受制于电网企业,甚至出现大用户找上门来也不敢直供的现象。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五点建议
电力体制改革涉及方方面面,但只要抓住关键问题,其他问题就会应刃而解。
一,拆分电网企业。电力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就是拆分庞大的电网企业。为稳妥推进,先做实区域电网企业,最终过度到以省为实体的电网企业。这项改革并不难,就看国家的决心。
我们需要的是好的、合理的电网,需要电网、电源、电力用户协调发展。实践证明,太大或太小的电网都不安全和不经济。中国以省为实体的电网就很大了,以省为实体的电网形成后,并不改变现有的电网格局。但不同省份电网企业差异化的做法会出现比较。比较的结果,会促进电网企业之间的竞争,促进电网企业不断改进工作,降低成本,最终降低终端用户的电价。此举亦有利于降低电网建设成本。输变电施工企业相互竞争,才能降低输变电工程成本。
二,剥离电力调度和科研机构。调度必须公正,依托独立买家的这种体制,调度机构就不可能做到公正,必须从体制上把调度机构从买卖双方中独立出来,这是基本常识。国家电力调度机构可以作为国家经济运行部门的一个职能机构,用以保持全国电网联网和联络线路的安全运行。它也可以成为全国省际之间的电力交易中心,公正、公平、公开执行国家的能源政策和电力交易方案。
三,在清理和规范经营范围的基础上,严格约束电网企业的经营成本。原则上,不属于电网运行范围的业务都应该交出去,成本都不应该计入电网经营成本;输变电设备制造企业都应该从电网企业剥离;抽水蓄能电站如果继续交给电网企业经营的话,电网调频、深度调峰的任务也应该由电网完成,计入电网的经营成本。如果需要发电企业深度调峰或启停机调峰,说明电网的调峰能力不够,电网企业应该给予发电企业补偿并计入电网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