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认为,国家电网依靠自身垄断地位,做大做强唯恐不及,又怎么会因为小小的分布式能源而允许在输配分开上撕开一个口子?梁维特认为,出于利益考虑,处于垄断地位的电网公司可能并不热衷于分布式能源的发展,甚至可能借用技术、规范、标准等理由人为地拖延或者不作为,从而客观上阻碍了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发展。
过网费在现行体制下无法实行的另一原因是违反了电力法。因为电力法规定只有拥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供电许可证》的企业才能成为合法的供电主体,除部分直供电试点外,电厂必须将电现行卖给电网,否则便属非法行为。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分布式电源将多余电量供给其他用电主体有悖于电力法。梁维特认为,政策法规的滞后是分布式能源难以获得快速发展的最根本的原因。
除了电价的利益之争,作为独立发电侧,如何缴纳相关税费,是围绕在分布式电源与电网之间的另一难题。
去年,发改委、电监会、能源局联合发出通知再次强调,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交纳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并由当地电网企业负责代征上缴。这些税费名目繁多大致有“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
但通知并未界定自备电厂的准确含义。分布式电源属于自备电源,还是属于自备电厂?电网方面认为,既然分布式电源产生了电力供应,本质上就属于自备电厂,缴纳以上税费理所当然。
而分布式能源从业者一方认为,在国家节能减排,鼓励使用天然气的大政方针下,分布式电源的财政补贴尚嫌不够,怎么能与火电厂一样缴纳如上税费呢?
业内人士建议,应进一步确立电网企业在分布式能源系统发展上的责任和义务,确立全额购电的基本原则和合理可持续发展的标杆电价;与此同时,亦应该提供相应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
体制改革不可能朝夕及至。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秘书长迟国敬提出了一个折中的建议,即分布式能源建设方可以与电网组建合资公司,共享利润。他举例说,日本的东京电力与东京瓦斯就是通过合资,在分布式能源方面开展了紧密合作。但业内人士对此却持悲观态度:在当前电力总体供过于求的情况下,电网方面哪里来的合作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