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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4)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国家能源局    2022/6/24 16:41:16  我要投稿  

16.6.1锅炉钢结构、顶板梁安装验收合格,具备承载条件后,方可进行汽包吊装。

16.6.2吊装作业前,汽包外观、几何尺寸、就位方向及吊点的形式、位置和捆绑方式必须经核查正确,材质、焊缝必须经检验合格,吊装用卷扬机、滑轮组、导向滑轮或液压提升装置以及承重钢结构、受力支撑点等必须经校验、检查合格。

16.6.3采用卷扬机吊装时,必须监护卷筒钢丝绳排列状态和钢丝绳通过导向滑轮状态,并防止钢丝绳与其他物件摩擦,导向滑轮还应加油润滑、降温。

16.6.4采用液压提升装置吊装需要长时间停顿时,必须将安全夹持器锁紧、电源切断,并派专人监护。

16.6.5汽包吊装区域内严禁电焊、切割作业。吊装过程中汽包、钢丝绳、滑轮或钢绞线等必须与带电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16.6.6倾斜吊装时,汽包的倾斜角度和位置变化严禁超过吊装要求,各起吊机械严禁超载,汽包严禁与锅炉钢架碰撞。

16.6.7汽包需水平位移时,必须设置平移装置,平移应缓慢、同步,各受力点符合强度要求。

16.6.8汽包就位后,必须在确认连接牢固,吊杆螺母采取防松措施后,方可卸载摘钩。

17 防止太阳能热发电施工事故

17.1施工前,必须检查有无危险地段、电气线路及其他障碍物等。

17.2吊装集热器和定日镜时,必须使用专用吊索具并拴好溜绳。

17.3镜片存放或搬运时,禁止使其焦点或焦线对着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易于受热损坏的物品。

17.4进行集热器回路气压试验前,必须对压缩气体的爆炸冲击波和易碎物抛射距离进行计算。

17.5进行集热管注油后的调试前,必须将保护膜清理干净。

17.6集热器进行调试和维修时,物品和车辆等禁止处于焦点或焦线位置。

17.7注油作业前,必须做好导热油毒性防护。进行涉及导热油的作业时,必须穿戴防护服和防护面罩。清理导热油滤网时,必须按相应程序降温降压,并有运行人员指挥。

17.8储热罐注油和注熔盐作业时,必须制定防止烫伤措施。在含有氮气密封装置的系统作业时,必须制定防止窒息措施。

18 防止液氨储罐泄漏、中毒、爆炸事故

18.1氨制冷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严禁使用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储罐、管道、法兰、阀门等。

18.2液氨储罐区必须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严禁在受崩塌、滑坡、地基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部位选址,且不得设置在道路转弯下坡部位。选址必须与人口密集区域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同时应考虑在事故情况下,因风向不利对厂外人口密集区域、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干线的影响。

18.3氨区场所必须远离火源,氨区控制室和配电间出入门口不得朝向装置间。

18.4氨区必须设置避雷装置,罐区入口、卸车、充装等场所必须设置静电释放装置,易燃物质的管道、法兰等必须要有防静电接地措施。氨区所有电气设备、配电柜、照明灯具、事故排风机等必须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设备或采取防爆措施。

18.5液氨储罐区必须设置视频安全监控系统、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联动装置。在发生危险时能通过报警、联锁装置自动保护、自动泄压、自动排放、自动喷淋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8.6在储罐四周安装水喷淋装置,当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淋水装置应启动,防止液氨罐受热、爆洒。氨储存箱、氨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氨气吸收装置。

18.7液氨系统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液氨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等安全附件,且必须定期校验;低温液氨储罐应设温度指示仪。

18.8液氨运输必须选用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并签订专项运输协议。

18.9液氨槽车卸氨时,必须在现场划分安全区域,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未装阻火器的机动车辆进入氨区。

18.10卸氨时流速和压力必须符合操作规程并安排专人观测液氨高压储罐液位,液位不应大于其径向高度的50%~80%,液位接近80%时应停止充装,严禁使用软管卸氨。

18.11氨区严禁吸烟、带火种,严禁穿戴铁钉鞋、穿化纤衣物进入氨区。人员进入储罐区前,必须释放静电。操作时,应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18.12液氨储罐、管道、法兰、阀门必须定期检查和检修;空罐检修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罐内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严禁在存有液氨的罐体上实施动火作业。

19 防止输电线路工程深基坑中毒窒息事故

19.1 深基坑内作业应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深基坑内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在深基坑内作业过程中,必须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19.2 深基坑内作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严禁在坑内使用燃油动力机械设备。

19.3 人工挖孔桩基础施工时,严禁作业人员乘用提土工具上下;坑内作业禁止超过2人,每次作业禁止超过2h,严禁在坑内休息。

19.4 开挖过程如出现地下水异常(水量大、水压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在未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方案前,严禁擅自施工。

19.5 基坑内基础混凝土暖棚养护时,必须采取监控措施和通风措施后方可作业。

19.6 掏挖桩基础时,坑上应设监护人。发生中毒窒息事故时禁止盲目施救。

20 防止输电线路工程倒塔事故

20.1 杆塔组立施工,必须对拉线、地锚计算校核,并通过验收。

20.2 杆塔组立施工时,严禁使用不匹配的地脚螺栓与螺帽,组塔前必须将所有地脚螺栓佩带上螺帽。

20.3 在杆塔的关键部位塔材缺失、螺栓未紧固的情况下,严禁进行架线作业。

20.4 架线作业前,必须对放线段塔脚板地脚螺栓与螺帽的匹配进行检查、对塔脚板地脚螺拴双螺帽进行紧固、对铁塔螺栓进行复检紧固,对拉线和地锚进行检查。

20.5 非平衡挂线施工时,必须在设置反方向临时拉线、对受力地锚及拉线进行检查、确认拉线受力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耐张杆塔紧线作业。

21 防止抱杆倾倒事故

21.1 抱杆组塔施工前,必须对主要受力工具进行检查,严禁以小代大或超负荷使用。

21.2 抱杆的拉线、地锚必须经过计算校核并通过验收。

21.3 严禁利用树木或外露岩石等承力大小不明物体作为受力钢丝绳的地锚;临时地锚必须采取避免被雨水浸泡的措施。

21.4 抱杆系统布置情况未经检查严禁开展组塔作业,座地抱杆底部必须坚实稳固平整。

21.5 杆塔组立起立抱杆作业,严禁使用正装法。

21.6 抱杆吊装塔材时,严禁超负荷吊装。

21.7 构件起吊和就位过程中,严禁调整抱杆拉线;座地抱杆高度超过其设计独立起升高度时,必须安装附着件。

22 防止输电线路跨(穿)越施工事故

22.1 跨越高速铁路、高速公路、110千伏及以上带电线路、江河航道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审查论证后,方可施工。

22.2 跨越带电线路架线搭设跨越架,必须验算新建线路在跨越架搭设处风偏距离;搭设跨越架时严禁在架体内侧攀登,严禁搭设过程中监护人缺位。

22.3 跨越架的拉线、地锚必须经过计算校核,跨越架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跨越架强度必须能够承受牵张过程中断线的冲击力。

22.4 跨越架(防护网)搭设至拆除全过程必须设专人看护,严禁人为破坏。

22.5 设备运行单位必须将带电线路“退出重合闸”后,方可开展跨越不停电电力线路施工。

22.6 穿越带电线路展放导引绳、牵引绳及导线,必须设压线滑车,严禁二道保护缺位。

22.7 跨越带电线路牵引导线,必须验算牵引绳、走板、导线对封顶网安全距离,必须验算封顶网在事故状态下对被跨带电线路安全距离,严禁放线过程中随意调整张力,严禁突然加大或减缓牵引速度造成导线跳动。

22.8 跨越带电线路紧线时,所在耐张段两端耐张塔导线开断后必须完成压接,严禁开断后临锚过夜。

22.9 在进行跨越档两端铁塔的附件安装时,必须采取二道防护措施,锚线必须采取防止跑线措施。

22.10 跨越不停电电力线路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严禁在跨越架内侧攀登或作业,严禁从封顶架上通过。

22.11 停电、送电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禁采用口头或约时停电、送电;在未接到停电许可工作命令前,严禁任何人接近带电体。

22.12 跨越档附件未安装完毕前,严禁拆除跨越架(防护网)。严禁将跨越架整体推倒拆除。

22.13 跨越停电线路工作间断或过夜时,严禁拆除作业段内的工作接地线;施工结束后,严禁未经现场施工负责人检查即拆除停电线路上的工作接地线。

22.14 跨越江河施工,严禁未配备救生设备乘坐船舶或水上作业。

23 防止输电线路工程索道运输作业事故

23.1索道架设严禁跨越居民区、工厂、铁路、航道、等级公路、高压电力线路等重要公共设施。

23.2自制部件、装置必须经检验、试验且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3.3严禁直接将工作索从绳盘上解圈展放。

23.4索道架设后,必须在牵引设备、金属支撑架处安装可靠的临时接地装置。

23.5 货运索道禁止超载使用,严禁载人。

23.6 索道下方、受力内侧严禁站人。

23.7索道运行时,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对于任一监护点发出的停机指令,必须立即停机,待查明原因且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运行。

23.8钢丝绳出现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排除高空故障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措施。

23.9长期停运的索道重新启用前,必须经调试、检查且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3.10索道拆除时,严禁带张力直接剪断承力钢索。

24 防止临近带电体作业事故

24.1 在与带电设备不满足安全距离、未采取停电措施、未落实绝缘隔离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严禁开展施工作业。

24.2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做接地线或短路线。

24.3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严禁作业人员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作业。

24.4 对停电设备验明无电压后,必须立即进行短路接地。凡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部位必须装设接地线或合上专用接地开关。在靠近电源进线处母线上装设接地线后,方可在停电母线上工作。

24.5 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必须逐相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必须接地,串联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必须逐个多次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必须放电。

24.6 严禁在未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电击措施的情况下,传递临时试验线或其他导线以及拆装接头;进行高压验电必须使用合格的、符合电压等级的验电设备,穿戴与带电设备电压等级相匹配的绝缘手套、绝缘鞋。

24.7 高压开关柜内手车开关拉出后,隔离带电部位的挡板封闭后禁止开启,打开开关柜柜门前必须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严禁检修人员擅自改变设备状态。

24.8 未明确开关柜内母线布置方式及设备状态前,严禁开启母线桥小室盖板。严禁检修人员脱离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的监护范围开展作业。

24.9 在带电体附近搬运工器具及材料时,必须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4.10 带电体附近使用的高空作业平台、起重机械、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必须控制平台、起重臂、挖斗的角度及长度,并可靠接地,设专人监护;在行驶中严禁打开操作平台、起重臂、挖斗等。

24.11 临近带电体组立杆塔,靠近带电体一侧使用的控制绳必须采用绝缘绳。

24.12 在带电体附近组立杆塔时,铁塔塔腿吊装完成后必须立即将临时接地引下线与接地网进行可靠连接。

24.13 在带电体附近使用施工机具、工器具,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24.14架线施工时,跨越带电线路档的两端必须安装接地滑车并可靠接地。

25 防止陆上风电机组设备场内运输及施工事故

25.1 防止风电机组设备场内运输事故

25.1.1 风电场内不满足运输条件的路桥改造、加固、验收前,运输道路的边坡塌方、边坡挡墙支护不牢等安全隐患未消除前,禁止运输风电机组设备。

25.1.2 未确认运输车辆制动系统安全可靠前,禁止运输风电机组设备。

25.1.3 当使用装载机作为风电机组设备运输车辆的辅助牵引时,必须设专人统一指挥,并确保牵引钢丝绳、挂钩或插销等安全可靠,且牵引钢丝绳周边严禁人员通过和逗留。

25.1.4 风电场内各主要路口及危险路段内必须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识和防护设施。

25.1.5 恶劣天气和照明不足情况下,或恶劣天气后未对运输道路进行隐患排查的,禁止运输风电机组设备。

25.2 防止风电机组设备吊装事故

25.2.1 吊装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按要求编审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禁止作业。

25.2.2 设备与起重机吊臂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大于500mm。

25.2.3禁止使用超过安全使用周期的风电机组设备专用吊带,且每次使用前都必须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5.2.4超过四级风(5.5~7.9m/s)时,禁止吊装叶片和叶轮;超过五级风(8.0~10.7 m/s)时,禁止吊装塔架和机舱。

25.2.5 雷雨季节,风电机组设备主吊车机体外壳必须接地且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叶片吊装就位后,必须及时连接避雷引下线并确保与机舱、塔架避雷引下线、接地网可靠连接。

25.2.6风电机组设备主吊车地基承载力和地面平整度必须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5.2.7风电机组设备主吊车采用履带起重机铺设路基箱时履带纵向中心线必须与路基箱中心线保持重叠,禁止履带纵向边沿处于路基箱接缝处。

25.2.8风电机组设备主吊车采用全地面起重机时,行驶地面的承载力必须大于起重机的接地比压和轴荷载,使用支腿作业时,所有轮胎必须离地,整机保持水平状态,回转支承安装平面的倾斜度不大于1%。

25.2.9 设备吊装工作完成后,必须按照厂家说明书及时将叶片桨距角调节至抗涡激模式,叶片处于顺桨状态,叶轮转子处于机械锁定状态,直至空运转测试开始。

26防止海上风电施工事故

26.1 防止风电机组设备场内运输事故

26.1.1海上风电机组设备运输前应安排技术人员现场踏勘航线、了解现场作业环境,参与运输方案的制定。运输方案必须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26.1.2船舶必须经安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场,并向监理单位等相关方报验,取得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签字确认的入场许可手续。船机锚泊系统应满足现场施工安全需要。

26.1.3 船舶起锚和抛锚作业时必须做好海缆保护措施。作业前,应通过安全技术交底的形式,书面将海缆路由坐标告知各施工船舶,并要求施工船舶在进行抛锚作业的时候,抛锚位置应远离海缆。

26.2 防止海上起重吊装事故

26.2.1海上吊装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按要求编审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禁止作业。

26.2.2海上风电施工人员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穿戴救生衣等防护措施。

26.2.3 海上风力发电机组打桩、吊装作业时,应着重防范溜桩、穿刺等导致船舶、海上设施或平台失稳的情况。作业前应对施工场区地勘资料进行分析,并做好扫海和平台站位选择。

26.2.4严格按照操作手册做好桩腿插桩、保压等技术操作,施工过程派专人观察桩腿压力变化,同时还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26.2.5 起重船的纵倾应满足起重机的安全作业要求,横倾任何情况均不应超过5°。前、后锚机的锚缆(链)受力均匀。调载系统及备用调载泵的状态和能力正常。

26.2.6 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吊装应注意叶轮组对工装(俗称“象腿”工装)的检查和验收,确保“象腿”焊接质量;叶轮吊装时要做好“溜尾"过程的配合,起吊前应关注气象信息(台风、大风、洋流浓雾、暴雨等)等影响,起吊时注意风速变化和现场缆风绳的设置。

26.2.7 设备吊装工作完成后,必须按照厂家说明书及时将叶片桨距角调节至抗涡激模式,叶片处于顺桨状态,叶轮转子处于机械锁定状态,直至空运转测试开始。

26.3 防止风电机组设备安装事故

26.3.1施工人员必须与塔筒、机舱和叶轮保持安全距离,应站在潜在的坠落区域以外。上部塔筒和机舱安装时,施工人员只允许在下段塔筒内部,并且位于法兰水平高度以下部位,直到塔筒或机舱就位。

26.3.2 在轮毂内工作期间,必须锁定变桨机构。

26.3.3 叶片就位时,不得将身体伸出轮毂。叶片变桨时,作业人员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

26.3.4 舷外摘挂钩时,要有防坠措施。

26.3.5 禁止在朝下的叶片上去除人孔盖,防止人员和工器具等坠落到叶片内部。

26.3.6 在机舱内工作期间,必须锁定齿轮箱高速轴;必须将安全带系挂在机舱锚固点上,防止高处坠落。

27 防止泥石流、滑坡、崩塌事故

27.1工程建设场地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后,方可开展下阶段工作。

27.2评估工作结束后两年,工程建设仍未进行,必须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27.3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工程建设方案有较大变化时,必须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27.4评估工作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体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逐一进行现状评估,对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以及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分别进行预测评估。

27.5生产区域、生活营地严禁选址在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如生产区域、生活营地选址在项目可研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之外的,必须对选址区域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27.6开工前必须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包括安全交底和环保交底。

27.7施工期产生的开挖料和弃渣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要求运到指定暂存场和渣场,严禁随意堆放和丢弃。

27.8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单位必须在汛前、汛后、持续降雨后和特殊工况(如地震、台风、北方冻前和冻后等)下组织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28防止水电工程压力管道安装事故

28.1钢管现场存放必须垫稳并采取防倾倒、滚动及变形的措施。

28.2钢管运输时,人员严禁靠近受力的钢丝绳和滑车,严禁进入破断可能回弹的区域,严禁在可能倾翻的下侧停留。

28.3钢管洞内卸车和运输牵引的主地锚钩采用预埋锚杆固定的,正式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载荷试验,以验证其承载能力。竖井或斜井内运输钢管时,所有人员严禁进入钢管下部。

28.4钢管吊运时,应计算出其重心位置,确认吊点位置。翻转时应先放好旧轮胎或木板等垫物,工作人员应站在重物倾斜方向的对面。翻转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冲击。

28.5钢管调整与组装使用的千斤顶及压力架等应牢固可靠,应有防坠落、防倾倒等措施。钢管吊装对缝时,严禁将身体伸入或扒在管口上。钢管上临时焊接的脚踏板、挡板、压码、支撑架、扶手、栏杆、吊耳等,焊后应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28.6用于支撑拆除的自制台车和作业平台,必须经过专门设计计算,并经检查、空车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其可靠性和稳定性。

28.7压力钢管安装所使用的起重工具,如手拉葫芦、滑车、卡具、钢丝绳等,必须经检查合格,且安全系数符合规定。

29 防止竖(斜)井载人提升机械安装和使用事故

29.1竖(斜)井上下人员的专用提升设施,未经设计并验收合格的,严禁使用。竖(斜)井载人罐笼使用前必须对防坠器进行动作试验。

29.2竖(斜)井载人提升设备基础承载力必须满足设备说明书的要求。提升设备必须设置过卷装置、过速装置、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联络装置、速度限制器、防止闸瓦过度磨损时的报警和自动断电的保护装置、防坠器、缓冲绳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修保证其安全可靠。

29.3升降人员前,必须经过空车试运,并对钢丝绳、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严禁超载运行。井口接罐地点必须设置牢固的活动栅门,由专人负责启闭。接罐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上下井的人员必须服从接罐人员的指挥。通向井口的轨道应设阻车器,阻车器的阻爪严禁在阻车时自行打开。

29.4检修井筒或处理事故的人员,如需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装设保护伞和栏杆,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提升容器的速度严禁大于0.15m/s。

29.5竖井载人提升机必须配备应急备用电源,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应急通讯设备。

30防止地下工程开挖作业事故

30.1严禁在超前地质预报和安全监测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地下工程开挖。

30.2每循环开挖时初期支护必须及时跟进,严禁在初期支护未跟进或跟进未完成的情况下进行下循环开挖钻爆作业。

30.3洞深超过5倍洞径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并进行气体检测。

30.4 TBM、盾构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熟识设备各项信号,未经专项培训和允许,严禁操作或调试设备。

30.5有轨运输出渣洞室,要加强轨道路基养护。牵引设备牵引能力必须满足隧道最大纵坡和运输重量要求,运输不得超载。纵坡大于2.5%的隧道,牵引设备在停靠时必须设置前后限位器及防撞设施。

30.6 TBM、盾构机刀具检查和更换,需选择地质条件好、地层稳定的地段,并关闭相关工作系统。开仓换刀时,严禁仓外人员进行转动刀盘、出渣和泥浆循环等危及仓内人员的操作。

30.7 TBM、盾构施工进、出洞必须制定地层稳定加固和降水措施,对沿途受影响范围的道路、建筑物等必须进行监测,并结合反馈的监控数据及时调整掘进方式。

30.8TBM、盾构掘进中必须严格按照掘进参数和地质状况动态控制土仓或泥水仓内外压力平衡和排放量。掘进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止螺旋输送机发生喷涌的措施。

30.9 严禁洞口边坡不稳定时进洞开挖。

30.10大断面洞室全断面开挖或扩挖必须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下层开挖需在上层开挖支护完成且监测围岩变形稳定后进行。

30.11地下多洞室同时施工的工程,必须结合开挖支护的进度,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络,控制相互间的距离,保证施工安全。

30.12竖井和斜井施工系统锚喷支护须紧跟开挖工作面及时施工,施工中需加强安全检查,发现变形、裂缝和掉块时,须立即停止施工,撤离作业人员。

30.13竖井和斜井施工必须做好洞口防护,导井口除溜渣外必须封闭,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扒渣作业人员要系好安全带防止坠落导井。

30.14岩爆易发生洞段必须建立岩爆监测、预报和分析系统,制定相应应对措施。施工时选派有经验作业人员,密切观察岩石表面剥落和监听岩石内部声响。岩爆发生时必须立即停机避让,等岩爆强度基本平静下来再进行处理。

30.15隧道内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平均气温超过28℃时,必须根据不同部位温度程度,采取措施降低温度后再施工。

30.16有涌水突泥风险的洞室,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涌水突泥对洞室结构产生破坏。同时要注意涌水的含泥量,防止排水管被堵排水不畅。对涌水突泥量较大的洞室,必须结合突泥进行整治。

30.17有涌水突泥风险的洞室,必须加强围岩变形和地下水监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0.18瓦斯洞段必须配置专业瓦斯检测人员和仪器,加强对易积瓦斯部位、不良地质地段、机电设备及开关附近,以及爆破作业前后的瓦斯检测。对浓度超限的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要求处理。

30.19瓦斯隧道必须持续通风,停工时必须做好瓦斯隧道的封闭,停工期间不能停止通风。复工前必须进行瓦斯检测及相关通风系统设备检查,安全符合要求后再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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