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启停调峰交易以日前调用为主。日前调用计划原则上在日内刚性执行,但根据系统实际运行需要,省电力调度机构可在日内调整中标机组日前调用计划,具体包括:
(一)按报价从高到低的原则取消机组日前启停调峰调用计划,包括启动并网及停机解列计划,此时机组按照日内调度指令维持原并网或停机状态;
(二)按报价从高到低的原则取消“启-停”机组停机解列计划,此时机组启动并网后按日内调度指令维持并网发电状态;
(三)按报价从高到低的原则取消“停-启”机组启动并网计划,此时机组停机解列后按日内调度指令维持停机状态;
(四)调整机组启/停间隔时间,但不小于机组申报的最小间隔时间且不大于24小时。
出现上述情况时,省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通知发电企业,并在调度日志、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中记录备查。启停调峰计划被调整的在运机组应正常参与启停调峰交易的分摊。
第四十一条 日内实际调用到的相同额定容量等级中的最后一台发电机组的报价为该额定容量等级机组的市场边际出清价格,用于该额定容量等级机组统一结算。
第四十二条 当所有报价的卖方机组均已出清,但启停调峰容量仍不能满足系统需求时,由省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需要调用未报价卖方机组,调用价格为额定容量等级相同或最相近机组的市场出清价格。
第三节 服务费与分摊
第四十三条 启停调峰交易以日内实际执行结果为计费依据。提供启停调峰服务的机组按对应额定容量等级的市场出清价格获得补偿。
第四十四条 所有卖方获得的补偿费用之和为市场启停调峰总费用。买方按各自在启停调峰交易时段的上网电量比例对市场启停调峰总费用进行分摊。具体计算公式为:
买方启停调峰分摊金额=(启停调峰时段买方上网电量/启停调峰时段所有买方上网电量)×市场启停调峰总费用
启停调峰交易时段,是指第一台卖方机组实际停机解列(启动并网)所在单位统计周期至最后一台卖方机组实际启动并网(停机解列)所在单位统计周期。
第四十五条 因系统需要被调整启停调峰计划的机组,按以下原则参与结算:
(一)启停调峰计划被取消的在运机组(包括启动并网及停机解列计划)仍作为买方参与分摊;
(二)“启-停”机组停机解列计划取消或“停-启”机组启动并网计划取消时,机组启停计划变为开机计划或停机计划,此时机组不参与启停调峰分摊,也不获取补偿;
(三)机组启/停间隔时间被调整的,仍正常获取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机组非计划停运不视为提供启停调峰服务,不纳入市场补偿范围。出现上述情况时,发电企业应主动、及时向省电力调度机构汇报,省电力调度机构应在调度日志、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中记录备查。
第四十七条 因电网安全约束造成机组无法参与启停调峰交易时,机组不参与市场分摊。出现上述情况时,省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通知发电企业,并在调度日志、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中记录备查。
第四十八条 已中标机组因自身原因无法提供启停调峰服务时,视为违约。发电企业应主动、及时通知省电力调度机构,省电力调度机构应在调度日志、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中记录备查。违约机组视为买方,按以下原则参与分摊:
(一)“停-启”机组违约而保持并网发电状态的,其分摊金额计算如下:
违约机组分摊金额=(启停调峰时段机组上网电费×2/启停调峰时段所有买方上网电费)×市场启停调峰总费用;
(二)“启-停”机组违约而无法开机的,其分摊金额计算如下:
违约机组分摊金额=(启停调峰时段机组计划上网电量对应电费/启停调峰时段所有买方上网电费)×市场启停调峰总费用。
其余买方按启停调峰时段各自上网电量比例共同分摊启停调峰总费用的剩余部分。
第四节 偏差处理
第四十九条 燃煤机组应严格按照市场出清结果和调度指令提供启停调峰服务,停机解列及启动并网时间应满足市场和调度指令的要求。
第五十条 机组停机解列时间及启动并网时间提前或滞后市场与调度指令要求的时间2小时以上时,对其获得的补偿予以扣减,扣减金额计算公式为:
扣减金额=(机组停机解列时间及启动并网时间超过和滞后市场与调度指令要求的时间之和/市场和调度指令要求的启停调峰持续时间)×该机组启停调峰补偿费用
上式中,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第五节 组织流程
第五十一条 卖方于每日10:00前通过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提交次日启停调峰交易申报信息。省电力调度机构于每日17:00前下达日前发电计划,并发布日前中标启停调峰机组、出清价格等市场结果。
第五十二条 省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应在日内按照日前计划要求机组开展启停调峰,或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和市场规则开展日内调用。省电力调度机构可在节假日前集中组织多日调峰申报,节假日期间按需开展调峰交易。
第五章 信息发布
第五十三条 省电力调度机构、省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和交易信息发布平台披露以下内容:
(一)启动市场的具体原因及系统运行方式;
(二)市场出清结果、执行结果;
(三)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补偿费用、分摊费用;
(四)各市场主体各时段的电量、价格、补偿(分摊)费用明细等。
(五)其他政策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调峰市场结算信息分为日信息、月度信息,内容应体现所有市场主体的调峰服务补偿和分摊情况。
第五十五条 市场出清结果由省电力调度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于市场交易完成当日及时予以发布。
第五十六条 省电力调度机构和省电力交易机构应于交易执行完毕次日10时前发布调峰服务补偿和分摊结果,各市场主体如有异议,应于当日15时前向省电力调度机构和省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核对要求,省电力调度机构和省电力交易机构于次日17时前发布确认后的统计结果。
第五十七条 省电力调度机构、省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每月第7个工作日12时前发布上月市场月度信息。各市场主体如对月度信息有异议,应于发布次日的15时前向省电力调度机构、省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核对要求。省电力调度机构、省电力交易机构于第9个工作日12时前发布确认后的统计结果。
第六章 市场监管
第五十八条 华中能源监管局、江西省能源局对市场监管的内容包括:
(一)市场运营机构履行提供市场主体注册服务、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等职责和义务情况;
(二)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情况,市场主体行使市场力、执行市场规则情况,市场集中度情况;
(三)市场履约等信用情况、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情况以及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华中能源监管局、江西省能源局可以依法依规对市场进行干预:
(一)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他严重违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二)电力系统或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报价系统、日前计划系统、日内计划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市场无法正常运作时;
(三)因上级电网故障需要事故支援而紧急升出力,导致市场交易无法正常运作时;
(四)因江西电力系统发生故障需要调整机组出力,导致市场交易无法正常运作时;
(五)因恶劣天气、节假日等原因造成负荷突变、电网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市场无法正常运作时;
(六)第四季度因“三公”调度要求,需要对深度调峰、启停调峰市场机组进行限定时;
(七)市场发生其他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六十条 华中能源监管局、江西省能源局可以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措施对市场进行干预:
(一)调整有偿调峰基准及分摊系数;
(二)调整市场限价;
(三)调整市场准入和退出;
(四)暂停市场交易,处理和解决问题后重新启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一条 因辅助服务交易、调用、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提出争议方首先应与市场运营机构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提出争议方可在30日内向华中能源监管局、江西省能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江西省能源局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江西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与现行有关规则中的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考核、补偿不重复执行。启动深度调峰交易和启停调峰交易时,若无机组报价,则由省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需要调用所有省内发电机组,补偿标准按照现行有关规则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中涉及电力的量纲为兆瓦,电量的量纲为兆瓦时,电价的量纲为元/兆瓦时。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