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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市电力(涉电)用户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烟台市发改委    2019/6/18 17:35:12  我要投稿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烟台供电公司应当建立以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价管理为核心的信用档案系统,要确保信用信息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安全,并及时更新。涉电用户信用档案包括: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信息号、自然人身份证号;

(二)实名制信息;

(三)失信行为信息;

(四)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信息;

(五)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烟台供电公司及所属县(区)供电单位应当规范管理信息建立、更新、归集、应用各个环节,特别是要通过电力营业场所或电力官网、公众号、微信、APP等方式公告涉电用户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及惩戒内容,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

第十三条 烟台供电公司及所属县(区)供电单位应当对电力用户用电失信行为实施提醒与告知,对一般用电失信行为的,可通过电话、发送短信、推送微信的方式进行提醒;对严重用电失信的,通过发送书面告知函,进行提醒和警示。

第十四条 一般失信记录保存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记录保存期限为3年,超过期限的,应当予以删除。失信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或者事件未完成整改的,失信记录永远保留。

用电失信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有效期从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烟台供电公司应当按照《烟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的要求和约定,通过电子政务外网或其他方式,将电力用户信用档案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动态更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第十六条 涉电用户信用档案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滥用。属于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七条 加强对“诚信电力用户”的奖励与激励,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诚信电力用户”优先、优惠等待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优先受理诚信用户的用电业务,开辟绿色通道;

(二)根据用户需要,免费进行用电诊断分析,提出节能降耗减费建议;

(三)指导、帮助进行电工培训和安全用电检查;

(四)在用户发生内部故障时,积极帮助排查原因,优惠提供应急临时电源保障;

(五)根据电力用户信用情况,设置彩虹信用积分,享受政府和供电公司推出的奖励政策;

(六)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将电力用户诚信用电信息,作为项目审批、招投标资质、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参考依据,享有相关联合激励政策。

第十八条 加强对用电失信行为主体的约束与惩戒,对有用电失信行为的,除采取用电限制、中止供电等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烟台供电公司应将失信主体及失信行为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纳入责任主体诚信档案。

(二)供电方可将失信主体的用户电费结算改为全额预结算方式,即先付费后用电方式。

(三)失信主体必须提供能按约履行合同、协议的有效担保,并进行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书在“信用烟台”网站上公示。

(四)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将电力用户失信信息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落实信用惩戒制度。

(五)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市场交易、金融活动、行业管理、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电力用户信用信息,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形成市场化信用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将电力用户信用档案有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电力用户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对盗窃电、违约用电、恶意拖欠电费、故意破坏电力设施、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力用户,将其列入“黑名单”, 除采取用电限制、中止供电等措施外,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信贷审批、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国家公职人员招录、评先树优、交通出行、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涉电用户,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管理,并在“信用烟台”“信用山东”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发布公示,限期整改;烟台供电公司通过电力营业场所、电力官网、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信用等级修复

第二十二条 电力用户因非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并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 一般失信行为在认定有效期限全部结束后,电力用户的信用等级即予恢复为“一般电力用户”。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如要提前信用等级修复的,电力用户应当向烟台供电公司提出申请。烟台供电公司自接到申请后,对电力用户信用等级重新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正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同时将信用等级变更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四条 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在认定有效期限结束后,连续6个月不再发生用电失信行为的,经电力用户申请,烟台供电公司审验通过,根据实际情况修复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同时将信用等级变更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用户信用修复后,12个月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在新的信用记录有效期内不得进行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电力用户信用修复后,电力系统内失信惩戒即行终止,并将修复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电力用户认为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发展改革委或烟台供电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市发展改革委或烟台供电公司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异议信息核实完毕后,若需更正的,应当立即在电力用户信用档案系统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予以更正。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

第二十九条 异议处理期间,异议信息应当打上标识,但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归集、公开、使用涉电用户信用信息,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或违法公开、使用涉电用户信用信息,侵犯涉电用户合法权益,损害涉电用户信誉的,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出台涉电用户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供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00月0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00月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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