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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2019/2/28 13:14:56  我要投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浙江省发改委公开征求《浙江省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2019年度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我委起草了《浙江省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以企事业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请署名。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3月8日。

联系人:汪文辉;电话:0571-87056811;传真:0571-87058255;邮箱:zjfgwdlc@163.com。反馈时请留下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浙江省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26日

附件

浙江省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直接交易试点售电市场交易,构建公平、有序、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和《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浙政发〔2017〕39号)及其相关专项方案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直接交易阶段开展的售电市场交易,待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启动运行后,售电市场按照现货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本规则自动失效。

本规则所称的售电市场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月等中长期电量交易。售电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机构,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的交易;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企业购买电能的交易。

第三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五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发电企业:

(一) 按规则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售电市场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电力用户:

(一) 按规则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售电市场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经营信息;

(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 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方式,自主进入或退出交易市场;

(四)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有权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六) 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

(一) 按规则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等,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等事项。提供售电市场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经营信息;

(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 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企业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售电对象为全省符合放开条件的电力用户;

(四)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 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

(一) 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二) 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 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浙江省标准;

(四) 按照要求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等工作,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企业;

(五) 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并按规定收取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电网企业:

(一) 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 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向本电网区域内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四) 按规定收取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五) 按政府定价为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当售电企业不能履行配售电义务时,承担自身配电网供电区域内相关放开电力用户的保底供电服务;

(六)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

(一) 组织售电市场交易,建设和运维售电市场交易平台;

(二) 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 编制交易计划;

(四) 负责批发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 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六) 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不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告市场主体异常交易或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合同执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七) 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对市场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市场规则修改建议;

(八) 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

(九) 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

(一) 按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校核;

(二) 根据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 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

(四) 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按规执行机组调用,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三条 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资格采取注册制度。参与售电市场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浙江省有关准入条件,在浙江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后,可参与市场交易。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售电企业按程序在浙江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获取交易资格并进入浙江省公布的目录可参与售电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一) 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并网自备电厂参与售电市场交易,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并参与电网辅助服务与考核;

(三) 初期售电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为省内统调电厂;待条件成熟后,允许省外以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向浙江省送电的发电企业,视同省内电厂(机组)参与浙江售电市场交易。

第十六条 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条件:

浙江省内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用户。其中,110kV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统称为“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选择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或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10kV及以上、110kV以下的电力用户统称为“零售用户”,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具体放开行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执行。

(一) 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

(二) 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三) 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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