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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以广东为起步)电力现货市场系列规则征求意见(4)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南方能监局    2018/8/31 11:42:22  我要投稿  

(二)具备日前负荷预测、按要求报送分时电力需求曲线和报价信息的技术能力。

第四十七条 [准入程序]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按照如下程序完成市场准入:

(一)符合准入条件和有关要求的发电企业(机组),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准入申请,按规定程序纳入发电企业准入目录。

(二)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向政府部门提出准入申请,按规定程序纳入电力用户准入目录。

(三)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准入注册申请,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四备案”的流程完成准入注册。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准入。

第二节 市场注册

第四十八条 [注册管理]电力交易机构应建立市场注册管理工作制度,由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市场注册]进入准入目录的电力用户、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均需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注册。经电力交易机构完整性核验后,获得交易资格和交易权限。电力交易机构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的名单、联系方式等。

第五十条 [注册变更]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按《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电力交易机构完成信息变更材料完整性核验后,注册信息变更生效。

第五十一条 [售电公司重大变更]售电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股权结构等信息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售电公司申请注册信息重大变更的,应再次履行承诺、公示等手续。

第三节 运行参数管理

第五十二条 [发电机组运行参数信息]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机组)需按《广东现货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要求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详细的运行技术参数,作为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出清的默认参数,原则上不允许更改。

第五十三条 [发电机组运行参数更改]发电机组经过技术改造,运行参数发生变化的,经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机构测试认定,按有关程序确认后,与电力调度机构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调整相应的参数信息。

第四节 市场停牌与退出

第五十四条 [市场主体停牌]因违反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等情形,需限时整改的市场主体,整改期间对该市场主体的交易资格和交易权限进行全部或部分暂停。暂停期间,该市场主体已签订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及所有市场义务仍需继续履行。

第五十五条 [售电公司申请退出]售电公司可以申请退出

电力市场,并提前 45 天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电力交易机构收到申请后,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社会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售电公司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还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五十六条 [电力用户申请退出]电力用户参加电力市场交易后,原则上不得退出,不再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已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又退出的,在再次通过售电公司购电或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前,由拥有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电网公司下属供电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以下统称“供电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

核定的居民电价的 1.2-2 倍执行,具体价格水平由广东省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十七条 [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市场主体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或因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要退出电力市场的,由电力交易机构按有关规定强制其退出市场。

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市场规则、滥用市场力、恶意扰乱市场秩序、发生重大违约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强制退出市场。

被强制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除按国家规定妥善处理其已签订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外,还需要提供保障,以支付电力市场结算差错追补费用。

第五十八条 [保底售电服务]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政府部门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供电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电网运行管理

第一节 职责划分

第五十九条 [概述]电力系统是指电力现货市场范围内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其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相互协作配合,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划分]南网总调、广东中调、广州中调、深圳中调按照调管范围划分,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电网调度运行管理。

第六十一条 [运行管理依据]电力系统的运行管理规定以《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广州电网主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深圳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以及相关规程文件为准。相关规程如发生变更,以新生效的规程为准。

第六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职责]南网总调负责对南方电网实施统一调度,组织开展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及设备的调度运行、运行方式、发电调度、水库调度、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网络安全等运行指挥及专业管理,指导下级电力调度机构工作。具体运行管理职责按照《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执行。

广东省内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包括广东中调、广州中调以及深圳中调。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分别按照《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广州电网主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深圳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实施调度运行管理。

第六十三条 [调度机构协同机制]广东中调负责广东全省电力电量平衡以及会同电力交易机构运营广东电力现货市场,南网总调、广东中调、广州中调、深圳中调负责各自调管范围内发电机组、输变电设备的调度运行管理,负责相关设备的并网管理、检修计划管理、发电调度管理、运行调控管理等,负责及时提供相关设备的状态、所辖电网的拓扑结构、物理参数、断面控制要求等,作为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出清的边界条件。广东中调负责将出清得到的机组开机组合、机组出力曲线、辅助服务调用量转发至其余三家调度机构,由相应调度机构下发至所调管的发电机组执行。

第六十四条 [电网企业运行职责]电网企业应履行的运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能源监管机构、政府部门的规定,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二)严格遵守《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广州电网主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深圳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三)对所管辖的输、变、配电设备进行运行管理、检修维护;

(四)对所管辖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通

信等二次设备进行技术管理及运行维护;

(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所辖电网范围内的需求侧管理。

第六十五条 [发电企业运行职责]发电企业应履行的运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能源监管机构、政府部门的规定,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严格遵守《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广州电网主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深圳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以及《并网调度协议》;

(二)根据调度管辖范围,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管理;

(三)防止任何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并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所属的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四)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对安全稳定自动装置进行安装、调试、维护和运行;

(五)电厂涉网设备出现重大缺陷或隐患,应及时按电力行业标准、相关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和发电厂调度管理规定等进行处理,同时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

(六)电厂主要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报告设备故障情况,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应同时提供有关数据及故障录波图,并允许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方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分析;

(七)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电厂的安全;

(八)在未收到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实时调度指令时,应严格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事先下达的调度计划和电压曲线运行;

(九)按照相关调度管理规程的要求提供各种控制装置和通信设施;

(十)按照现行的辅助服务管理规定或市场规则的要求提供辅助服务;

(十一)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为保证所辖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而下达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十六条 [电力用户运行职责]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电力供应紧张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第六十七条 [售电公司运行职责]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需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电力供应紧张等),售电公司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协助安排用电。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协助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第二节 电网运行管理

第六十八条 [电力系统安全原则]电力调度机构和各市场主体应严格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9 号)》、《电网运行准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南方电网安全稳定计算分析导则》、《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广州电网主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深圳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等相关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以及其他临时制定的稳定控制要求,控制有关输变电设备运行状态在相关稳定限额之内,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十九条 [调度纪律]调度纪律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并联网管理]并联网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运行操作]运行操作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调频、调峰管理]调频、调峰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功功率备用管理]运行备用管理按照《南方电网有功功率运行备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无功电压管理]无功电压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事故处理]事故处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发电调度管理]发电调度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水库调度管理]水库调度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运行方式管理]运行方式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电网安全风险管理]电网安全风险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应急管理]应急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继电保护管理]继电保护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安全自动装置管理]安全自动装置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第八十三条 [电力通信管理]电力通信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调度自动化管理]调度自动化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中长期电能量市场

第一节 基数合约

第八十五条 [年度基数合约]年度基数合约由政府部门下达至发电企业,执行政府定价。省内发电机组(包括 A 类机组与 B 类机组)年度基数合约电量根据西电东送年度计划电量以及非市场用户预计年用电量确定。

第八十六条 [年度基数合约电量安排]按照以下原则安排年度基数合约电量:优先安排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发电;合理安排保障电网调峰调频和安全运行需要的电量;兼顾资源条件、系统需要,合理安排水电的年度基数合约电量;合理安排余热、余压、余气、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的年度基数合约电量;合理安排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机组的年度基数合约电量等。

A 类机组的年度基数合约电量由政府部门下达年度总量,由调度机构在年内分解执行。

B 类机组的年度基数合约电量由政府部门下达分月电量,作为事后结算依据。

基数合约电量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下达,并与输配电价政策相衔接,各类机组的基数合约电量平均购电价与政府输配电价核定时的平均购电价相匹配。

第八十七条 [年度基数合约电量安排]政府部门在每年年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基数合约电量。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据此签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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