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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公开征求意见(5)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住建部    2018/8/22 14:46:13  我要投稿  

2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户应至少安装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2)紧急求助信号应能报至监控中心;

3)紧急求助信号的响应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在住户套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2)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4.3.6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全防范设施;

2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等主机宜安装在监控中心;

3 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工具,并应留有与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4 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建筑管理中心合用,使用面积应根据系统的规模由工程设计人员确定,并不应小于20m2。

14.4 应急响应系统

14.2 应急联动系统

14.4.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居住人口超过5000人的住宅建筑宜设应急联动系统。应急联动系统宜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

14.4.2 住宅建筑应急响应系统应急联动系统宜满足国家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相关规定。

15 机房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1.1 住宅建筑的机房工程宜包括控制室、弱电间、电信间等,宜采用节地、节能、维护工作量少的机房型式。 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中的C级进行设计。

15.1.2 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15.2 控制室

15.2.1 控制室应包括住宅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建筑设备管理控制室等。

15.2.2 住宅建筑的控制室宜采用合建方式。

15.2.3 控制室的供电应满足各系统正常运行最高负荷等级的需求。

15.3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

15.3.1 弱电间应根据弱电设备的数量、系统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与维修等因素,确定其所需的使用面积。

15.3.2 多层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宜集中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层弱电间(电信间)内,弱电竖井在利用公共通道作为检修面积空间时,弱电竖井的净进深宽度不宜小于 0.35m。

15.3.3 7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由设计人员确定。弱电竖井在利用公共通道作为检修面积空间时,弱电竖井的净宽度进深不宜小于 0.6m。

15.3.4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应根据弱电系统进出缆线所需的最大通道,预留竖向穿越楼板、水平穿过墙壁的洞口。

15.4 电信间

15.4.1 住宅建筑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m2。

15.4.2 住宅建筑的弱电间、电信间宜合用,使用面积不应小于电信间的面积要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6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8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9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10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11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

1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13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2011

条文说明

局部修制订说明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7]183号)的要求对《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进行局部修订。

本规范制订局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住宅建筑电气的应用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取得了制订局部修订本规范所必要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3 供配电系统

3.2 负荷分级

3.2.1 2)表3.2.1中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及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定义已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电气防火规范》GB50016-2018的相关定义作了调整。及全文中“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意为100m及100m以上的住宅建筑或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3)表3.2.1中及全文中“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意为19~34层同时满足建筑高度为50m~100m的住宅建筑,如果19~34层同时建筑高度为100m及100m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按2)执行;如果建筑高度为50m及以上且层数为18及以下或层数为19建筑高度低于50m的住宅建筑,均应按3)执行。

43)住宅小区里的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值班照明等用电设备应按小区里负荷等级高的要求供电。如一个住宅小区里同时有一类和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住宅小区里上述的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3.2.2 低层和多层住宅建筑一般用电负荷为三级,严寒和寒冷地区为保障集中供暖系统运行正常,对其系统的供电提出了要求;同样一些住宅小区当采用变频恒压供水系统时,为保障变频恒压供水系统的运行正常,对其的主要设备-变频水泵供电提出了要求。

3.3 电能计量

3.3.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04月27日发布建保[2010]59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严格执行控制在60m2左右。《北京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规划》中明确面积标准:廉租房一居室40m2,两居室60m2。平均套型标准为50m2。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m2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m2左右。两限房套型建筑面积90%控制在90m2以下。平均套型标准为80m2。表3.3.1中A套型数据适用于60m2左右一居室;B套型建筑面积按两限房套型建筑面积数值设定。

2)表3.3.1 中用电负荷量及相对应的电能表规格是为每套住宅规定的最小值,如某些地区或住宅需求大功率家用电器,如大功率电热水器、电炊具、带烘干的洗衣机、空调等,应考虑实际家用电器的使用负荷容量。空调的用电量不仅与面积、套型的间数有关,也与住宅所处地区的地理环境、发达程度、住户的经济水平有关。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量,全国各地供电部门的规定不同,各省市的地方住宅规范亦有较大的不同。设计人员在确定每套住宅用电负荷量时还应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

电能表规格的确定系参照了国家标准《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 36040-2018 的相关要求,但由于全国各地供电部门对于电能表规格的选择不同,各省市的地方住宅规范亦有较大的不同,电能表规格的选择还应满足当地的实际要求。

3.4 负荷计算

3.4.1 住宅建筑采用表3.3.1中的用电负荷量进行单位指标法计算时,还应结合实际工程情况乘以需要系数。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的取值可参见表1。

表1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表1中的需要系数值给出一个范围,供设计人员参考使用。住宅建筑因受地理环境、居住人群、生活习惯、入住率等因素影响,需要系数很难是一个固定值,设计人员取值时应考虑当地实际工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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