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建立包含工艺设计、工艺路线和工艺流程等内容核心工艺库。
(四)具有采购、外协或分包等控制管理体系,可有效管理各实施方的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等,并建立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
(五)拥有 3 名以上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具有 3 年以上项目管理工作经验,近 2 年内至少实施或参与过 2 个及以上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或网络协同制造等智能制造新模式解决方案。
(六)具有系统解决方案行业深耕和复制推广的能力,某一细分行业下拥有 3 个及以上智能制造集成项目的成功案例。
第十二条 供应商在进行方案交付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建立完善的项目文档管理制度,文档应涵盖项目计划、设计文档、采购合同、实施方案、功能验证报告、用户手册、培训资料等项目各环节的过程文件,须由专门的文档管理员或项目经理统筹管理,保证文档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二)应制定完善的交付与验收计划,通过用户组织的验收,并对项目文件进行正式移交。
第十三条 应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严格的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维保部门和专业人员,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维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运维管理工具和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在关键技术装备、软件、智能制造成套装备、工艺和关键零部件的集成优化等方面应拥有核心技术。智能制造系统集成技术相关的授权专利不少于 6 项(发明专利不少于 1 项)或与智能制造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少于 10 项,且近 3 年内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规范管理工作。申请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供应商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依据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评审细则,并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撤销公告资格的,应当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