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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进一步规范电网环节有关收费政策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2018/5/17 14:18:59  我要投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用电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部署,近日,结合新疆自治区区实际,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环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430号)进一步规范电网环节有关收费政策包括全面落实电网清费政策、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取消乌鲁木齐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客户侧终端设备收费、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等。

其中,全面落实电网清费政策方面,电网公司要落实取消临时接电费和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及系统备用费等政策,及时清退已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保清费政策落实到位。

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方面,明确要进一步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逐步实现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需提前15日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每次执行时间不得低于一个季度。

取消乌鲁木齐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客户侧终端设备收费方面,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关于清理规范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取消乌鲁木齐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客户侧终端设备收费。

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方面,要求电网企业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加快电能表直抄到户改造进度,主动接管转供单位(物业小区)用电管理。另外,电网企业、各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环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新发改能价〔2018〕430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有关用电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用电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区电网环节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电网清费政策。电网公司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810号〕规定,切实落实取消临时接电费和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及系统备用费等政策,及时清退已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保清费政策落实到位。

二、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逐步实现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需提前15日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每次执行时间不得低于一个季度。

三、取消乌鲁木齐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客户侧终端设备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关于清理规范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取消乌鲁木齐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客户侧终端设备收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乌鲁木齐市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客户侧终端设备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能价〔2006〕1875号)同时废止。

四、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电网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306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加快电能表直抄到户改造进度,主动接管转供单位(物业小区)用电管理,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部“四到户”管理。电网企业、各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五、加强监管和宣传。各级价格管理部门、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能源交通价格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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