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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长文带你了解我国输配电价格改革(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经济纵横  作者:杨 娟 刘树杰  2018/5/15 8:50:37  我要投稿  

图1实践中输配电价格规制基本模式的对比

(四)输配电分类用户价格的确定

规制机构按上述价格规制模型控制电网企业在每个周期各年的平均价格或整体收入后,还需确定各类用户应分摊的成本以及付费的形式和标准(电价表),基本原则是“公平分摊”“便于执行”“兼顾社会公平”和“节能减排”。

1.成本分摊的基本方法。第一种是平均成本法(也称“邮票法”)。它基于自上而下的成本分摊理念,将总成本平均分摊到单位电量或容量,也可考虑区域、电压等级等差异。该方法能实现收支平衡,简单、透明、稳定,便于用户理解和执行,但不能提供较精确的位置信号。第二种是边际成本法(也称“节点法”)。它基于自下而上的成本分摊理念,以各用户需求变动导致的系统成本变化作为分摊依据,根据用户对网络的使用程度或投资责任,界定其应分摊的成本。该方法能提供较精确的位置信号,但计算复杂,且因电网规模效应显著,边际成本低于长期平均成本,按边际成本分摊无法实现收支平衡。

实践中输电和配电成本分摊因侧重目标不同,方法也有一定差异性。输电网络涉及较大范围的资源配置,成本分摊更加重视位置信号。配电网络覆盖的地理范围相对较小,但直接连接终端用户,成本分摊更重视简单易行和降低执行成本。输电成本分摊一般采用平均成本法(分电压等级或用户类别)或“边际成本法+平均成本法”。如,欧洲大部分国家(英国、瑞典、挪威、爱尔兰、罗马尼亚除外)、新西兰、新加坡、俄罗斯及美国的加州、德州、新英格兰采用平均成本法;英国、挪威、瑞典、爱尔兰、阿根廷、智利、巴西、澳大利亚、韩国采用边际成本法,并结合使用平均成本法弥补收支不平衡。配电成本分摊一般采用平均成本法(分电压等级或用户类别)。少数国家如瑞典和芬兰,采用“平均成本法+边际成本法”,以更好地反映用户在配网中的位置差异。

2.各类用户价格结构的设计(即电价表)。电网的用户既包括终端用户,也包括发电用户。终端用户和发电用户均需支付接入费,即接入电网时发生的专用设备成本。除接入费以外的共用网络成本按上述方法分摊到各类用户。在采用边际成本法分摊成本的国家,发电厂也需承担部分共用成本,通常采取按容量付费的形式。终端用户分为工业用户、商业用户、居民用户等,一定规模以上的工业和商业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按容量和用电量付费,其中容量电费收取的目的是收回因这些用户而发生的固定成本;其他用户执行单一电量价格(按用电量)或加上月固定费,月固定费用于收回电表及安装、计量和账单等与用电量无关的固定支出。

(五)输配电价格规制的制度保障

定价(包括规制模式和具体定价方法)是输配电价格规制的核心,但并非全部内容。要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还需系统性配套制度提供保障。

1.明晰的规则体系。在市场经济中,产品和服务价格的水平不仅影响被规制企业与消费者间的利益关系,也因此影响买卖双方的行为,进而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因此,价格规制必须依“规”而为。这里的“规”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指相关法律明确规制机构的职责、机构设置及决策须遵循的程序等;第二层次指具体的价格规制原则、方法及适用于具体规制对象的会计准则等。

2.合理的机构设置。规制机构是公用事业规制的主体,其设置需考虑组织形式与独立程度、职能配置、人员数量及构成等因素。

在组织形式与独立程度方面。按照与政府部委的隶属关系和独立程度,国外输配电价格规制机构可分为三类:一是部委内设机构。目前在日本、古巴和阿根廷等少数国家,仍由部委的内设部门直接规制相关行业,即所谓“政、监合一”。这类部门既不是独立法人,也没有独立决策权,在法律上不需承担责任。二是半独立机构。这类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独立决策权,但由于在机构设置上属于部委下设机构,或机构负责人由部长任命或提名产生,因此实际不能做到完全独立于部委。三是独立规制机构。这类规制机构在法律上为独立法人,且与政府部委没有隶属关系,负责人的产生与政府部委无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独立决策权,直接对国会或总统负责。尽管这类规制机构独立于政府,但政府通过立法在规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规制职能配置方面。价格规制是经济性规制的核心内容,与质量规制、准入退出规制、投资规制密不可分,因此,大部分国家由统一的规制机构负责。对于中央与地方的纵向配置,英国等国实行垂直规制模式,同一规制机构负责中央和地方层面的规制;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实行中央与地方分层规制模式,跨区的规制事务由国家规制机构负责,而区域内的价格规制由地方规制机构负责。

在规制机构人员数量及构成方面。价格规制涉及经济、财务、技术、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为履行规制职能,就要求规制机构有相应数量的专家。规制机构需要处理大量的日常规制事务,这就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3.专用的规制会计制度。鉴于成本信息在价格规制中的重要性,目前大部分国家的规制机构建立了专门的适应电网价格规制需要的会计制度。如,英国电力规制机构在实行激励性规制的初期,由于没有充分理解统一规制成本的基础性意义,在运行和投资成本方面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使企业利用其信息优势获得高额利润,因此,英国规制机构从2004年开始建立了更为详细的标准化定价成本会计和报表系统。美国是实行回报率规制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部分州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建立了专门的电力行业成本规制制度,目前联邦能源规制委员会制定了统一的规制系统。澳大利亚、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也均建立了规制会计制度。

规制会计制度的核心是规制会计准则。准则内容主要包括成本分类规则及具体的归集口径和要求,基本原则是反映生产过程的特点和成本发生的原因、用途。规制会计准则以通用会计准则为基础,当发生冲突时,以规制会计准则为准。规制会计准则与通用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服务于价格规制,其中的定价成本是企业与提供受规制服务相关,且必须经规制机构允许通过价格收回的成本;后者的对象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以合法性审查和防止企业偷税漏税为目的。

4.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核价程序。国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周期性的价格核定机制,核定过程公开透明,充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以英国2010~2015年配电价格核定(DPCR5)为例,整个过程对相关利益方公开,包括消费者及授权代表、配电运营商、独立配电运营商、配电网络所有者、输电所有者、发电商、供电商等,详细公布决策的理由、证明材料、分析方法,便于配电企业和相关利益方充分了解决策过程,并广泛征求意见,使各方利益能够充分表达。由于信息不对称,相对于经营者,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消费者没有组织起来,力量对比就更为悬殊。因此,规制机构内部设有专职的消费者保护部门,在经济、财务、技术、法律等方面给予消费者专业帮助,使消费者能有效参与相关决策,如2007年成立了代表消费者利益、由6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一些大工业用户也会有效组织起来,成立消费者协会,与垄断性企业抗衡;聘请经济学家和律师,长期跟踪研究垄断性企业的运营情况,以便在需要捍卫自身利益时,能及时提供专业的有说服力的证词。配电价格核定中的零售商以及输电价格核定过程中的配电商、发电商也是利益相关方,这些专业用户有能力代表用户参与决策过程。

表2英国第5个配电价格控制周期(2010~2015年,DPCR5)过程

资料来源:英国天然气与电力市场办公室。

5.动态成本监测和定期评估。在两次周期性价格核定期间(如5年),为更好地满足相关利益方的需求,规制机构通常持续跟踪监测企业的成本和绩效表现。如,英国的规制机构每年发布企业提交信息格式的规定,要求企业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相关利益方公布,各方就相关内容和形式进行讨论,在必要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政策。对于企业提交的年度成本报告,规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形成年度成本评估报告,并在官方网站公开。由于有完备的成本报表系统及相关信息支持,并采用定量化的成本比较模型,规制机构、消费者能全面掌握企业成本信息,有利于约束企业成本,并为周期性价格制定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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