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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印发(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    2017/1/11 9:39:23  我要投稿  

第十四条 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基本补偿按以下公式进行:

式中, 为补偿费用; F为补偿标准,取720元/兆瓦; Kagc为机组AGC当月实测调节速率; V目标为机组AGC目标调节速率,燃煤(含综合利用)、供热燃气机组为1.5%额定容量/每分钟(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0.75%),非供热燃气和抽水蓄能机组为3%额定容量/每分钟; P可调为机组AGC可调容量,单位兆瓦; Lagc为机组AGC的月度总投率,等于机组当月AGC功能累计投入时间/(本月总天数*24小时)。

(三)调用补偿:发电机组参与所在控制区频率或者联络线偏差控制调节,按发电机组AGC调节容量被调用时增发或少发的电量进行补偿。补偿电量根据AGC调整后的发电曲线与原计划发电曲线之间的积分电量差来计算。按照年度发电计划调度的地区,增发或少发的电量按照50元/兆瓦时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有偿无功服务补偿

(一)有偿无功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根据电力调度指令,发电机组通过提供必要的有偿无功服务保证电厂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或者已经按照最大能力发出或吸收无功也无法保证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时,根据发电机组迟相功率因数低于额定迟相功率因数时多发出的无功电量或进相功率因数低于0.98时多吸收的无功电量,按照15元/兆乏时进行补偿。

(三)火电、燃气、核电及水电机组执行调度机构指令,在调相工况运行所提供的有偿无功服务的,按如下办法补偿:

1、调相运行启停补偿按机组启停调相一次,补偿14元/兆瓦的标准进行补偿。

2、调相运行成本补偿按以下公式进行:

F=Y调相PNt调相

式中,F为补偿费用;PN为机组容量,单位为兆瓦;t调相为机组调相运行时间,单位为小时;Y调相为调相运行补偿标准,取7.5元/兆瓦时。

(四)光伏、风电执行调度机构指令,在调相工况运行所提供的有偿无功服务的,按如下办法补偿:

F=Y调相Q调相

式中,F为补偿费用;Q调相为机组调相运行时发出或吸收的无功电量,单位为兆乏˙时;Y调相为调相运行补偿标准,取15元/兆瓦时。

第十六条 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补偿

(一)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电厂AVC调节性能和参数设定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AVC按以下公式计算远方调节补偿费用:

式中,F为补偿费用; Pn为机组容量(兆瓦); Yavc为AVC补偿标准,取0.1元/兆瓦时; tAvc为机组AVC投用时间,单位为小时。

第十七条 旋转备用、热备用服务补偿

(一)对火电机组提供旋转备用、热备用进行补偿,按日发电计划预留的高峰时段旋转备用、热备用容量、时间计算。

(二)根据提供旋转备用、热备用容量和时间给予补偿。

F=P备用t备用Y备用

式中,F为补偿费用;P备用为备用容量,单位为兆瓦;t备用为备用时间,单位为小时;Y备用为备用补偿标准,按10元/兆瓦时计算。

第十八条 对事故预案确定的提供黑启动服务的机组按水电厂6 万元/月,其它电厂按8 万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十九条 省电力公司负责辅助服务的计量。计量的依据为:电力调度指令,能量管理系统(EMS)、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广域测量系统(WAMS)等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等。

第二十条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费用实行专项管理,按照专门记帐、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并网发电厂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 省内各发电厂辅助服务月度补偿所需费用先扣除当月跨区直流来电分摊费用,不足部分由省内发电厂按当月平均运行容量的比例分摊。跨区直流来电参与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热备用、黑启动等六个项目实际补偿费用的合理分摊,暂不参与有偿无功调节补偿费用的分摊。

第i个电厂需要承担的分摊费用计算公式为:

式中, 为第i个电厂在补偿项目k需要承担的分摊费用; 为省内各发电厂辅助服务项目k月度补偿费用扣除当月跨区直流来电补偿费用后,不足部分; N为当月上网发电电厂的总数; 为第i个电厂月度平均运行容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ij为第i个电厂的第j日运行容量,m为当月天数。

其中跨区直流来电当月辅助服务分摊费用计算公式为:

式中, R直流分摊为跨区直流来电需要承担的月度分项辅助服务k分摊费用; R总补偿为月度分项辅助服务k总补偿费用; W直流为所有落点在江苏电网的跨区直流来电由江苏消纳的月度电量之和; W统调为当月全省统调发电量。各直流之间按由江苏消纳的月度电量进行分摊。

第二十二条 省内各发电厂有偿辅助服务结算费用等于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减去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分摊费用。

并网发电厂月度结算费用为:

式中, K结算为并网发电厂i月度结算费用; R补偿为并网发电厂i月度补偿费用; R分摊为并网发电厂i月度分摊费用。

跨区直流来电有偿辅助服务当月结算费用等于前述六个有偿辅助服务分项分摊费用之和。

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结算采用月度核对,半年结算。每月根据本规则进行一次辅助服务补偿核对工作,每半年根据本办法进行一次辅助服务补偿结算工作。在一个结算期内收取和支付费用总额平衡。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辅助服务调用和补偿统计结果以各级调度机构提供的实时统计资料和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记录为依据,省电力公司在次月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统计结果通知各发电企业进行核对,各有关发电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含传真)将核对结果反馈省电力公司确认。如发电企业有疑义,省电力公司应在接到问询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给予答复。如双方对统计结果仍有异议,报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协调或裁定。

统计结果经过最终确认后,相关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提出疑义,不再修改及追溯调整结果。

第二十五条 每月2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辅助服务补偿情况明细清单、补偿费用分摊情况、结算方案以文件形式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并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定后生效。

每月25日前,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电力公司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机组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结算方案。

第二十六条 省电力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全面真实准确记录相关数据和考核结果,并接受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苏监能市场[2015]98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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