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亮点
除上述管控电网投资的努力外,《办法》在输配电价核定方面的各项努力同样值得称道,使得输配电价核定工作更易于操作。观茶君将《办法》与之前公布的深圳、蒙西、云南、贵州等地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粗略比较了一下,发现下面几点非常明显:
1、细化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与先行试点地区方案相比,准许收入的计算公式没有变化,仍然是“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三部分组成,但作为准许收入各组成部分的具体计算方式却更为细化。比如,准许成本的构成,由先行试点地区方案的“历史成本+预测成本+同类型企业先进成本标准”进一步明确为“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其中,“基期准许成本”相当于“历史成本”,但“同类型企业先进成本标准”往往难以操作核算。定价办法未采取这种参考因素。当然,观茶君深信这也是试点经验总结的结果。
2、对准许成本的核定更严格,计算方式更明确。
比如,对新增准许成本的“其他费用”项,不再按照先行试点地区“按不高于预测年度的新增固定资产原值X%确定”的方式计算,而是明确规定按照“参考不高于电网经营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的70%”的方式计算。显然,参考历史成本计算是一个更容易明确和操作的数据,得出的最终数据也可能更为接近费用的真实;同时,按70%的比例进行控制,观茶君觉得充分体现了逼迫电网降低成本的基本思路。
3、对准许收益的核定方式更明确。
先行试点地区规定的“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为“由电网企业投资形成、为提供输配电服务所必需的、允许获取投资收益的输配电资产”,《办法》进一步细化为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营运资本”三部分。同时,对允许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和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进行了更为细化的列举。比如“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固定资产”应由国家单独核定输电价格,不能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不能核入准许收益。此外,对营运资金的核定明确规定为“按监管周期前一年的营业收入的10%核定”。
4、对政策性交叉补贴的处理方式更加明确。
交叉补贴是输配电价改革的难点,之前的试点方案只是强调需要解决,但未提出解决方式,《办法》则明确:“暂按居民和农业用电量乘以其合理输配电价与实际输配电价之差计算居民、农业用电等享受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总额”,实际上是给出了交叉补贴的简易计算公式。观茶君觉得这真是一个可贵的尝试。
……
其实,《办法》的亮点还有很多。当然,也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与一些小伙伴的期望还有差距。但观茶君觉得,一个基本的事实不容忽略:由销售差价管理到输配电价管理,我们的管理者还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经验难免不足。不过令人欣慰的是,从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开始到今天还不到两年时间,他们在管控方法、管控措施上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并将经验上升成了可供执行的《定价办法》!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另外,作为律师,观茶君也想给政策的制定者们提个醒: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输配电价核定信息应该尽可能详细地向社会公开,但目前公开的信息太少,远远达不到《条例》的要求。如果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发改委公开输配电价核定的详细信息,发改委的领导要按照中央要求亲自到庭参加诉讼,而且,案件的审理结果很可能是发改委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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