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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四大法案签署助推储能发展应用 美国储能走到了哪一步?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微信公众号  作者:CNESA岳芬  2016/10/20 9:31:13  我要投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近来,加州政府签署了4个新法案,预期将对加州的储能产生直接的影响。这些法案将推动用户侧储能电网储能市场的发展,减少分布式能源与电网的互联障碍,确保大规模储能成为加州可再生能源远景的一部分。这四个法案分别是法案A.B.1637,法案A.B.2868,法案A.B.2861和法案A.B.33。下面将对这四个法案进行简要解析,并分析其对储能的具体影响。

法案A.B.1637

2001年,美国加州颁布自发电系统激励计划(SGIP),为安装在客户端的分布式发电(DG)技术提供补贴,用于激励电力用户在用户侧自建发电设施,鼓励新能源和绿色技术的发展。该计划由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CPUC)实施。在2008年,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决定,将先进的储能技术(AES)加入到可以获得SGIP补贴援助的技术列表中,一直延续到2019年。2016年,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CPUC对SGIP采取进一步的调整,将未来三年SGIP的75%的项目预算都将分配给储能。

法案A.B.1637为SGIP增加了2.49亿美元的资金支持,即,允许CPUC每年从公共事业用户那里额外征收8300万美元用于资助分布式能源。这将带动用户侧储能进一步的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并支持下一代电网。

法案A.B.2868

目前,加州有两类公共事业。

一类是投资人所有公用事业(Investor-owned utilities-IOUs),即私人电力与天然气服务提供商,受CPUC的监管。其中Pacific Gasand Electric公司(PG&E),San Diego Gasand Electric公司(SDG&E),以及Southern California Edison公司(SC&E),占加州电力总供应的四分之三。

另一类是公有公用事业(Publicly owned utilities-POUs),受当地公共机构控制和监管。目前加州有超过40个POUs,占加州约四分之一的电力供应。无论在电力销售方面还是用户数量方面,大多数的POUs都比IOUs小。

CPUC提出,IOU都有自己正在执行的储能采购计划,除了Southern California Edison公司(SC&E),其他公司都没有完成最终目标。而在过去几年中,SGIP已经为约1200个储能项目资助了约4200万美元。同时最近,CPUC也修订了SGIP,将75%的资金用于支持储能,且法律还考虑将SGIP计划的扶持资金翻倍,达到年支持资金1.63亿美元,CPUC认为储能已经到了支持能源市场变革的成熟期了。该法案通过要求IOUs制定储能项目计划或投资计划,意欲加速分布式储能的广泛应用。另外CPUC还要求IOUs在2018年初向居民用户提供分时电价,为储能的应用创造机会。

法案A.B.2868要求CPUC指挥加州的三家投资人所有公用事业(IOUs)通过申请新项目和投资的方式,加速部署高达500MW的分布式储能。该法案将直接提高加州储能市场的容量,即,将在2013年设立的1.325GW储能采购目标的基础上,再增加500MW。这500MW将在三大公司之间平分,且用户侧储能的安装容量应不高于分布式储能系统总容量的25%。

法案A.B.2861

投资人所有公共事业(IOUs)拥有本地配电网。当发电项目与公共事业所有、管理并维护的配电网连接不了的时候,争议就会出现。而当公共事业为了安全进行系统升级而要求发电商支付系统升级的全部或者部分成本的时候,争议更为典型。

Electric Rule21是一项关于费率的规定,该项规定阐述了发电设备与IOUs的配网进行互联,运营以及智能测量的费率问题,该费率由CPUC核准。而Rule21中的第K小节明确了争议解决程序的第一步是IOUs代表和发电商代表按照规定的框架进行双边协商,然后在CPUC的行政法官部门(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Division)的指导下,针对没有解决的争议,采取CPUC的非诉讼解决机制(ADR)。但是由于ADR的流程所花费的时间较长和成本较高,导致争议解决效果不好,且还经常收到对CPUC的能源部门进行投诉和抱怨。

法案A.B.2861授权CPUC设立目标,加速那些“尝试与IOUs配电网建立互联的分布式、用户侧能源的相关争议解决程序”,即规定要在60天内解决争议。法案还明确了需要在争议解决程序中考虑的因素,要求CPUC对每一场争议都设立技术小组,审查小组以及一个公开的程序。该方案以及争议解决程序的设立将加速,并降低Rule21的互联成本。

法案A.B.33

CPUC在1.325GW储能采购目标中排除了大规模抽水蓄能项目。反对者提出,AB2514法案并没有对单个储能项目的规模作出定义和要求,而抽水蓄能是符合储能的定义的,应该与其他所有类型储能技术一样获得应用的机会。CPUC则认为抽水蓄能单个项目规模基本在500MW或以上,为了避免个别公司过于依赖少数的几个抽水蓄能项目达到采购目标,进而对更小规模的、处于发展中的储能技术造成损害,应将抽水蓄能排除在采购目标之外。

法案A.B.33的签署就是要求CPUC和加州能源委员会分析评估类似抽水储能的长周期大容量储能的潜力,有助于帮助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作为评估的一部分,CPUC被要求评估这些储能技术的成本以及收益,也包括对传输系统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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