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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附全文)(3)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国家发改委    2016/10/17 13:52:38  我要投稿  

四、市场化交易

(一)交易方式。

市场交易包括批发和零售交易。在浙江电力交易有限公司注册的发电公司、售电公司、用户等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售电公司与售电公司、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等均可自主交易。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有关交易方式另行制定。中小微企业可以“打捆”成立联合体、委托售电公司代理等多种方式参加购售电业务。

(二)交易要求。

组建股份制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对现有的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参与交易的有关各方应符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有关规定,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市场有关各方应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交易、服务等事项。

(三)交易价格。

放开的发用电计划电量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未放开的发用电计划电量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市场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以不受配电区域限制购电。向配电区域外电源购电的,购电价格由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对应配电网电压等级的输电价格(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四部分组成。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浙江省的目录销售电价。配电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应当承担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暂未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可按现行电网购销价差作为电力市场交易输配电价。

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过渡期间由电网企业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也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过渡期标准或处理方式,纳入下一步输配电价改革统筹平衡。

(四)结算方式。

发电公司、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应根据有关电力交易规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三方合同。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发票;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发票;独立的售电公司,由电网企业负责电费结算并开具发票。条件成熟时,探索多种电费结算模式。

为降低电费支付风险,可采用预付电费、金融担保等市场主体认可的方式,保证电费的支付。

五、分步实施售电侧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需与各专项改革协调推进。可按照分步适时的思路积极稳妥推进。

一是扩大发用电直接交易。开展发电企业和用户间的直接交易,并逐步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用户的范围。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并对价格进行协商谈判,改变其仅从电网购电的单一模式,培育发电企业与用户的市场参与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

二是适时启动售电侧改革试点。适应电力交易机构、交易平台,以及交易规则制度建设情况,适时推进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社会资本组建售电公司,开展购售电业务。规范售电公司业务运营模式,明确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的业务与权责界限,建立保底供电机制,完善售电市场的监管机制和信用体系。

三是促进售电市场全面开放。适应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情况,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实现售电侧市场的全面开放和多元化。进一步规范售电公司运营,健全售电市场的监管机制和信用体系,实现电价的双向传导,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资源的统筹优化配置。

六、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

(一)信息披露。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市场准入退出标准、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信息。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和省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企业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对企业涉电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二)信用评价。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依据企业市场履约情况等市场行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

(三)风险防范。

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交易监管等综合措施,努力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可对市场进行强制干预。

(四)强化监管。

省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依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对售电侧改革及时开展检查、指导、评估,对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探索解决的办法和途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对改革不到位或政策执行有偏差的及时进行纠正。建立电力交易督查机制,对各类准入交易企业的能耗、电耗、环保排污水平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及时查处违规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合同履行及信用、信息公开、电力普遍服务、电网企业关联售电公司独立经营等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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