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定期追踪评估机制,提升法律对产业的监督指导能力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情况和法律执行效果需要得到及时反馈。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环保等部门每年向德国中央政府提交有关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的监测报告,并不断根据新形势修订完善法律。
建议我国学习和借鉴德国经验,建立定期的追踪和评估机制,让政府部门、立法机构以及公众及时了解可再生能源法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对立法形成规范的闭环管理。
发言中脱稿说的话绝对是心声。这5个问题谁能回答?
1、火电产能过剩怎么处理?以后会像煤炭和钢铁行业那样么?
2、西南弃水问题怎么解决?政府、电网、发电企业,到底谁来想办法?
3、“三北”弃风限电已经五年了,甚至“十三五”愈演愈烈,各地几乎都在加剧。怎么破?
4、外送电力通道的效率和能力,受端接受能力的关系怎么处理?
5、严重电力过剩的情况下,还要不要发展“核电”?
谢总在讨论环节还总结了三句金玉良言
1、政府要作为,但千万别作为过度
2、电网还要再努努力
3、发电企业要淡定,别被忽悠别跟风
发改委价格司副处长支玉强:补贴缺口年底很可能突破600亿
现在补贴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截止今年上半年,整个补贴缺口是累计550亿元左右,尽管第六批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很快要下发实施,会缓解一定压力,但随着新增规模不断扩大,到年底预计突破600亿还是很有可能的。
再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附加,现在也面临很大压力。实体经济的发展,遇到了很大压力。制造业现在面临着整个国际经济下行,国内产能过剩,包括产业升级还不是那么快,各方面原因,造成现在实体经济需求不够,整个发展也面临巨大压力。
在这个情况下降电价,就是使用更低的电能成本,成为工业企业、实体经济的强烈需求和呼吁,变成了中央、国务院的意见和要求。
现在就是“三去一降一补”,降成本当中重要内容就是降电价。现在再去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去增加它们的负担,就形成了很尖锐的矛盾。
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1、现在这些工商企业,包括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的这些电量,拒绝交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如何对他们进行处罚,如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这个在《可再生能源法》里面找不到特别的规定。
2、在法律规定上,对于补贴资金的来源也有一定歧义,《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资金来自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这个是第20条规定的。
第24条又规定了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基金,基金来源既包括国家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也包括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这样就造成了两条规定不那么一致,在实际执行当中,可能有关部门也莫衷一是。这是法律需要完善的第一个方面。
3、下一步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怎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恐怕也是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在电力装机过剩的背景下,不同电源之间的竞争肯定会越来越惨烈,这个是不可规避的现实。
如果现在大部分燃煤企业,都拿出它的部分电量来参与市场竞争。那么风电、光伏,继续抱着燃煤标杆不变,下一步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肯定会受影响。
《可再生能源法》下一步修改,可能也要研究这方面的问题。电价形成机制怎么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大方向,怎么适应九号文的要求来做些完善。
4、化石能源消费的主体责任不太明确。2020年,2030年我们国家向世界上宣布和承诺,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15%、20%,但是现在化石能源的消费主体,它的责任和义务实际上并不是太明确。
一些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也不明确。因为现在像西部地区个别省份,出台了一些行政措施,让新能源给火电让路,压了新能源的发电量。应该说这些措施都与可再生能源的保障性收购、促进消纳,是不相符的。
但是《可再生能源法》对于这方面的限制规定,却不十分明确。一个是化石能源消费主体,一个是地方政府都要对非水可再生能源消费的占比,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下一步要价格补贴分离
首先可能就要实行上网电价的价补分离。电能在市场上应该按照统一机制去竞争、去实现价格,去发现价格。财政补贴这一部分,就是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的需要去设定补贴目标。
所以下一步首先可能要改革的就是实现价格和补贴的分离,为下一步促进电价和补贴的市场化机制的建立,奠定一个基础。
补贴方面怎么改革呢?
就是把现在这种差价补贴变成定额补贴,加上绿色证书,还要保留一段时间,逐步降低。
另一方面当条件成熟时,推进配额加绿色证书交易机制,通过市场来发现补贴标准。
现在的固定补贴,就是财政这部分资金,随着补贴强度逐步降低,以后可能要逐步取消。
现有补贴资金,以后就会调整补贴方向,更多是补贴分布式,促进像中东部地区分布式能源的这种发展。
(以上内容根据发言资料整理,未经本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