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某大型电网公司为例,其固定资产分为16类,详见表2。根据《办法》的规定,表2同时给出了各类资产与可计提折旧输配电固定资产的匹配度。该匹配度判断仅根据资产类别描述做出的初步判断,仅供参考。对于特定省级电网公司,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表2.某大型电网公司对固定资产的分类
注:“与可计提折旧输配电固定资产的匹配度”中,“高”——表明该类资产完全满足功能性要求,在满足合法性和合规性前提下,被界定为可计提折旧输配电固定资产的概率高;“中”——表明该类资产中的一部分满足功能性要求,在满足合法性和合规性前提下,被界定为可计提折旧输配电固定资产的概率中等;“低”——表明该类资产满足功能性要求低,在满足合法性和合规性前提下,被界定为可计提折旧输配电固定资产的概率较低。
以上分析表明,该公司当前采用的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与《办法》规定的可计提折旧输配电固定资产的范围还不完全匹配,需要进一步梳理、界定和核算。
对于《办法》规定的几个不准许情况,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关于不包括辅业、多经企业及“三产”、集体企业资产。近年来,经过主辅分离,省级电网企业主业与辅业资产界面清晰。经过主多分开,目前电网系统已经不存在多经和“三产”企业。目前,集体企业和省级电网企业主业资产界面也是清晰的。因此,在界定可计提折旧输配电固定资产时,此方面问题较容易解决。
关于不包括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多年来,省级电网公司无偿接收了很多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厂区园区配电资产和由地方财政补贴建设的缆化工程等。目前实际情况是,电网公司接收用户资产后,电网企业对上述资产开展了大量专业化管理运维工作,大大减少了相关企业的成本费用,同时,电网企业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此部分资产不作为可计提折旧输配电固定资产,相应的投入可以从此部分资产产生的收入中进行疏导。
关于不包括电网企业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此规定实际上是要求省级电网企业承担固定资产价值证明的举证责任。电网系统长期处于垄断、较为封闭状态且技术专业性较强,破解监管中遇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监审过程中,可以请电网企业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有时可以采用类似“举证倒置”的措施,由电网企业提供对资产功能性的证明或论证材料。同时,监管过程中也应该积极引入与被监审电网企业没有利益联系的第三方技术专家力量或是行业协会参加,通过形成标准的可计提折旧输配电固定资产清单。清单之外的资产原则上不应归为可计提折旧输配电固定资产。如电网公司希望将清单外的资产纳入到可计提折旧输配电固定资产,就应该按照“举证倒置”的原则,提出相关论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