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资产管理,准确界定输配电有效资产范围。
加强资产日常管理,探索按功能属性、资产来源、资产用途等对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准确区分自有资产与代管资产,生产性资产、福利性资产与投资经营性资产,在用资产与退役资产等不同资产界限;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折旧率等指标,加强对资产的分类折旧管理;准确界定输配电有效资产范围,对已明确不属于输配电有效资产范围的资产需单独进行管理。
陕西、贵州等电网企业要完善固定资产卡片信息;贵州电网公司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5.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允透明。
电网企业要深入落实中发9号文件精神,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规范推进电力系统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关联交易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范交易行为,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透明度;关联企业应主动接受外部监管,规避违规风险。
冀北、陕西、福建等电网企业要规范与关联企业的合同签订、合同执行行为。
6.依法报送监管信息,不得漏报迟报。
电网企业要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陕西省电力公司要将企业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福建、湖南等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二)监管建议
1.抓紧修订完善《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和配套规范性文件。
《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实施十年来,有力促进了输配电成本监管。但是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和电网企业经营发展,其条款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监管需要。建议对其进行修订完善,合理设置“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以下的三级科目,准确定义科目范畴,严格成本归集相关规定,禁止列入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成本,增加罚则相关内容。同时,修订完善或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增强核算办法的刚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输配电成本监管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要适应输配电价改革需要,与输配电价定价成本监审相关规定对接互补。
2.加强法规建设,规范推进改革,从体制机制上消除问题根源。
省级电网企业存在关联企业数量多、关联业务量大等情况。建议制定相关法规制度,加强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监管。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加强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审,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
3.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输配电成本监管及其它业务监管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监管任务日益繁重。现有监管力量与监管资源,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建议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增设监管机构与人员编制,从监管法规建设等方面改进监管资源条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