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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电力市场建设的正确切入方式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能源研究俱乐部微信公众号  作者:刘树杰  2016/7/28 9:40:15  我要投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西北电力市场建设发展的基本思路是区域与省级市场并重、协同发展。毫无疑问,中国的电力市场布局必须跨省和跨区域。省级市场没有出路,长期看只能是跨省和区域市场。但这也不是所谓的全国市场,不存在国家电力市场。

现货市场是现代电力市场成功的标志。电力商品经济特性决定了,只有到了日前以及更短时间的交易,才是真正的电力商品。很多人都错误的以为中长期交易就是签个电网协议。其实,中长期交易有两种,一种是纯粹的金融,是用来避险的,还有一种是实物,最简单的比如煤矿往发电厂送煤,细项包括交货的时间、批次等,电力的长协应该比这个更细。一定要看最后交货的时候,交的是什么样的货,那才叫电力市场,才叫电力商品。

现在所谓的大用户直接交易,其努力值得肯定,但它不具有可持续性。它既不是长协,又不是金融交易。金融交易是避险的,大用户直接交易后能够使发电厂多发电或者少发电,但缺少最后的平衡机制,所以不具有可持续性。大用户直接交易将来的方向一是双边交易下的场外合同——长协,一是纯粹金融,即差价合约,这是它最终的归宿。

西北区域市场的功能定位该从哪里切入呢?建议西北区域市场从现货或者联合的日前市场做起。北欧市场框架值得参考。北欧市场就是日前市场,是一个双边交易的市场,北欧各跨国联合线为北欧的一个公司所有,跨国联合线只走现货,现货交易完后拿到各省,平衡的责任在北欧各国。所以我们也可以搞现货,现货交易完了后回各省去平衡,这个结合点可以考虑。

初期什么人来参加交易,买方是谁?初期的买方只能是这几个省的电力公司,他们是买方,平衡责任也容易落实。

一、电力体制改革的整体规划

国务院5号文件提出: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这合乎电力体制改革的规律。因为电力有其特殊的技术、经济特性,发、输、供、用各环节在效率和安全上互相依赖,“协调”是系统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与其他方面的体制改革相比,电力体制改革的“配套”要求也更高。如果电力体制改革也“摸着石头过河”,电力危机甚至电力系统的瓦解是可预期的。正因如此,先期进行电力体制改革的国家和地区,无不“整体设计、分步实施”,但我国至今还没有这样一个整体规划。5号文件虽称为“方案”,但确切说只是个大思路,要制定出可具体操作的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尽管后来各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配套措施或办法,但相互间缺少对接,并没有完全“套”在一起。

二、与国情相适应的电力市场模式

这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引入竞争机制为核心,国外共同的做法是先确定电力的交易方式及相关规则,再设计相应的行业分解及企业重组方案。厂网分开一旦完成,发电侧或用户侧的竞争性市场交易应立即开始。

实际上,我国厂网分开近四年了,但电力市场的基本形式及电力市场布局这一改革核心问题,相关决策部门却仍在研究和争论之中。须知,厂网分开是为了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有厂网分开而无竞争机制,则不仅电力系统的效率和安全指标下降,还徒增社会交易成本!此外,我国地域辽阔,电网构架及以此为依托的电力市场必然是区域性的,加之现阶段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竞价上网”作为电力行业引入竞争的方式之一,不可能适用于所有地区。还应认识到,公用事业的产业组织究竟选择竞争还是选择垄断,应以对竞争与垄断的“成本—收益”分析为依据,而这种“成本—收益”关系又以一系列经济、技术方面的相关条件为基础。如此看来,现阶段,那些市场容量小且独立于跨省区域电网或与之弱联接的网区,维持乃至加强“垂直一体化”的产业组织形式,可能比“竞价上网”更有利于社会净收益的提高。所以,电力交易模式的转换才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电价改革内含于电力交易模式的设计之中)。没有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电力交易模式的设计,其他方面的改革就都失去了根据和归宿。

三、基于市场经济的电力监管体系

我国过去实际上没有经济监管,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统制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监管是两回事。现在,厂网已基本分开,在电力系统内的技术联系依旧而经济关系巨变的情况下,既要提高电力企业的效率,又要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可靠,没有现代化的电力监管体系,绝无任何可能。打造现代化的电力监管体系,首先要改变监管职能被割裂的局面。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电力监管机构有独立的,也有内设于相关政府部门的,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职能统一,即市场准入、市场运行及对仍垄断经营的电力企业价格、成本、质量等主要监管内容由同一机构负责。其实道理很简单:电力供应是一个精密的系统,对这个系统各构成要素及其运转各环节的监管,必须与这种系统性相适应。我们现在的情况是,管电价的管不了成本和服务质量,管市场的管不了电价。这种主要监管职能分散于各部门的配置格局,已经导致了部门间的职责重叠和效率低下,形成监管“越位”与“缺位”并存的局面,更不用说与引入竞争机制后的电力行业监管任务相适应了。我国的电力监管机构是继续独立,还是内设在哪一相关政府部门,或由哪一相关政府部门“代管”(类似于美国的能源部与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仍有继续讨论和演变的空间,但目前这种职能分散、重叠的体制,无论如何是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四、领导责任的落实

电力行业有多年垄断经营的历史,是最重要的基础产业之一,实行市场化改革,利益调整大,事关国家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先行改革的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执政党都视之关乎执政前途的重大政治决断,或最高领导人亲自指挥,或由其授权的重要阁僚负责。总之,是由能负相应政治责任的人领导。电力行业对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有多大影响,近两年的“缺电”已经证明。因而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成功与否,肯定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至于由此引起的利益调整,无论是范围,还是深度,决不亚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此重大的政治责任,决不是一个部级的政府部门可以承担的,如此复杂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更决非任何部级的政府部门能够协调的。因此,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历史使命远未完成,应落实改革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完善组织结构,并继续由能负相应政治责任、具有相应协调能力的人直接领导。(作者系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原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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