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关于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等有关要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简化电价分类,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中小化肥生产优惠电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16年4月20日起,陕西电网对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优惠全部取消,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
二、归并大工业生产用电价格。自2016年6月1日起,陕西电网现行大工业生产、电解烧碱类生产(含电解铝、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生产,下同)和电石生产三类用电价格归并为一类,调整后的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和附件2。汉中市的宁强、略阳、勉县及宝鸡市的陈仓区电解烧碱类、电石生产优待电价同步取消,统一执行其大工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适当疏导其他电价矛盾。陕西电网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全部调整为每千瓦时1.9分;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与省地方电力公司的趸售结算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以上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落实到位。在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2.陕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