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推进储能及配套产业基地和专业化园区建设。对普湾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保税区、庄河市等储能产业化基地、专业化园区和装备出口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在项目用地等要素保障方面向储能产业倾斜,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积极落实土地、规划、水电气供应等基础设施配套,在建设手续、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
(十一)加大对储能产业化项目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利用“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储能产业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发挥“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争取国家和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并吸纳社会资本,设立大连市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储能产业化项目建设和推广应用等。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储能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给予储能企业政策性融资贷款担保。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育龙基金和工业发展投资平台的作用,优先为储能行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利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进行融资。
(十二)建立完善标准化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推动企业主持或参与研发、制定储能产业全产业链技术标准和规范,鼓励企业将专利技术转化为标准,建立标准化体系。对本市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主导制定的储能技术标准,按照《大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等规定,享受政策优惠,给予奖励和资助。推动储能产业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挥政府检测机构、科研机构、相关企业的优势,合作建设储能产业全产业链检测实验室,并推进国际互认。
(十三)鼓励储能技术和装备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抓住当前国家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战略机遇,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扩大国际交流合作,促进技术资源和人才资源向我市储能产业聚集。鼓励我市储能技术和装备企业充分利用自身已有的技术、人才等优势“走出去”,抢占国际市场,通过交流合作促进储能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储能产业规模的扩大。
(十四)加快储能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拓宽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将与储能行业相关的专业人才列为“非常紧缺”人才,增加招聘与培训费用补贴,进一步降低企业人才引进及培养成本。落实《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等人才政策,使人才充分享受到创新创业、住房保障、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配套服务。
(十五)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成立大连市推进储能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房屋局、环保局、规划局、国资委、金融局等部门和有关地区及相关单位为成员,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支持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储能产业发展专家委员会,完善专家咨询和指导制度,加强调查研究、论证评估和决策支持。尽快编制并实施《大连市储能产业发展规划》。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展储能产业的重要意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发布后,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