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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作者:姜士宏 薄煜  2016/5/16 9:05:22  我要投稿  

发展煤电联营的重点方向和合理模式

受电力项目类型、煤矿和电站布局、煤炭和电力市场以及企业资源配置等因素的影响,煤电联营发展存在多种各有优劣的模式。为此,《意见》明确了发展煤电联营应兼顾煤、电双方利益,有效融合专业优势,针对不同重点方向选择最适合的模式:

一是大型煤电基地坑口电站优先采取煤电一体化模式。大型坑口电站,尤其是大型煤电基地外送通道配套电源项目,电煤需求量大,距离煤矿近,电力目标市场和输电规模比较稳定,较适合采用煤电一体化运行模式降低项目投资、减少运行成本,提高煤电一体化项目的市场竞争力。

二是低热值煤等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适合煤电一体化模式。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低热值的洗中煤、煤泥和煤矸石为燃料,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低热值煤发电项目采用煤矿、洗煤厂、电厂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的“煤电一体化”模式,是煤炭企业扩展电力板块的重要突破口和电力企业保障低成本燃料供应的重要途径。既可减少低热值煤长距离运输,提高外运煤炭质量,避免运力浪费,也可发挥燃料成本低的优势,统一调运低热值燃料资源,降低电力生产成本。

三是不具备一体化条件的,鼓励采取大比例交叉持股模式。对于形成一定规模、实力比较强的大型企业,可以采取专业化公司模式。对于多数项目,煤炭和电力企业相互参股模式是最佳的合作模式,能结合自身特点有效发挥各自优势。对于中东部等煤电矛盾突出地区,可因地制宜跨区域联营,通过大比例交叉持股,保障长期稳定的燃料供应和电煤销售市场。

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化解过剩产能

2012年以来煤炭需求增速持续放缓,2014年煤炭需求减少2.9%,而近10年煤炭采选业固定资产投资却大幅增加,与煤炭消费需求相比,煤炭产能过剩问题突出。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提出严格控制煤炭新增产能、促进行业调整转型、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引导大型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之间参股等明确要求,着力将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实现煤炭行业扭亏脱困升级和健康发展。

为更好的落实国发〔2016〕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的精神,《意见》在优先消纳存量项目,严格控制新增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科学推进存量煤电联营的重点发展方向,鼓励有条件的煤炭和电力企业突破行业壁垒,发展混合所有制,实现产权多元化,通过资本注入、股权置换、兼并重组、股权划拨等方式形成在役煤矿和电站的联营合作。同时,为确保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意见》还明确了新建煤矿必须同时符合减量置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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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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