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合同and期货市场
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能通过二级市场(SecondaryMarket)买卖标准远期合同,该市场的存在使得交易各方能更好地管理现货价格波动风险。二级市场的参与者并不局限于商品生产或消费企业,那些不能交付实物商品的交易者可能也想参加该市场。此类交易者实际上是投机者,他们希望购进一笔在未来进行交付的合同,等待日后以高价抛售出去。同样地,投机商也可以先卖出一笔合同,并且期待在日后以更低的价格买入另一合同。由于上述合同无须进行实物交割,因此它们被称作是期货合同(FutureContract)而不是远期合同。投机商不能生产、消费或存储商品,因此随着交货日期的临近,他们需要实现买卖数量的平衡。
远期合同交易是期货交易的雏形,期货交易是直接在远期合同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期权合同
从无条件交付的角度讲,期货合同和远期合同均属于固定合同(FirmContract),商品的不平衡量将以交付当天的现货价格进行清算。
在有些情况下,市场参与者更希望签订有条件交货合同,这也就意味着只有在合同持有者觉得履行合同有利可图时,该合同才会得到实际执行。这样的合同被称为期权(Option),它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买入期权(Call)和卖出期权(Put)。买入期权赋予持有者按照所谓的行权价格(ExercisePrice)买入给定数量商品的权利。卖出期权赋予它的持有者以行权价格卖出给定数量商品的权利。期权的持有者是否决定执行合同赋予的权力,这取决于商品的现货价格。欧式期权只有在到期日(ExpiryDate)才能被执行,而美式期权可以在到期日之前的任意时间执行。
电力期权实质也是一种选择权,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可以买卖的权利。在电力期权合约的有效期内,买主可以行使或转卖这种权利。当然买主认为行使电力期权对自己不利时,也可以放弃行使这种权利,但购买期权所付出的费用,即买主支付的“权利金”也不再退还。也就是说,电力期权仅仅是期权购买者花钱购得的可以享受的权利,而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
差价合同
有时候,许多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只能通过集中市场进行交易。由于不允许他们进行双边协商,他们无法选用远期合同、期货合同或期权合同避开交易风险。在上述情况下,交易双方经常会借助于一种可以与集中市场并存的差价合同(ContractforDifference)机制。在差价合同中,买卖双方可以商定商品的履约价格(StrikePrice)和交易数量。签订完差价合同后,他们就可以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一样参与集中市场了。一旦集中市场上的交易已经完成,差价合同就可以按照如下的方式进行结算:
1)如果差价合同的履约价格高于集中市场价格(下图白色色块),购买方需要向卖出方支付一定金额,它等于这两种价格的差价乘以合同规定的交易数量。
2)如果差价合同的履约价格低于集中市场价格(下图灰色色块),卖出方需要向购买方支付一定金额,它等于这两种价格的差价乘以合同规定的交易数量。差价合同可以被认为是具有相同行权价格的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