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中指出:
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结合风险预警适时调整相关措施。此外,应严控煤电总量规模以及各地煤电新增规模,对于经电力电量平衡测算存在电力盈余的省份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煤电规划建设规模;对于经电力电量平衡测算确有电力缺口的省份,应优先发展本地非化石能源发电项目;按需推进煤电基地建设,结合电力供需形势,在“十三五”电力发展规划中适时启动新增煤电基地的规划建设;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关于有序推进煤电建设的具体措施如下:
取消一批不具备核准条件煤电项目。取消2012年及以前纳入规划的未核准煤电项目,相应规模滚入当地未来电力电量平衡,待2018年后结合电力供需情况再逐步安排。
缓核一批电力盈余省份煤电项目。黑龙江、山东、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湖北、河南、宁夏、甘肃、广东、云南等13省(区)2017年前(含2017年)应暂缓核准除民生热电外的自用煤电项目(不含国家确定的示范项目)。
缓建一批电力盈余省份煤电项目。黑龙江、辽宁、山东、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甘肃、湖北、河南、江苏、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15省(区),除民生热电项目外的自用煤电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2017年前应暂缓开工建设;正在建设的,适当调整建设工期,把握好投产节奏。
严格按程序核准建设煤电项目。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核准程序,对于前置条件不具备的煤电项目,不得核准。按相关规定,热电联产项目核准前,其热电联产规划应已纳入相应省(区、市)电力发展规划。“上大压小”项目核准前,要落实关停计划。各省(区、市)已核准的煤电项目,未取齐开工必须的支持性文件前,严禁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