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与广州供电局的朋友沟通中谈到新增配网,也隐含着存量资产是不是符合电改精神的疑问。这里,我们认真的来理解下第16条的表述。
16.
i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
ii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
iii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三个句号,三句话。这三句话可以理解为i(ii,iii)的总分结构,也可以理解为i-ii-iii的并列结构。细细读下来,其实是i(ii(iii))的结构。
第1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表明社会资本可以做配电业务。没有对配电业务做限定性定语,意思就是全部!全部!全部!按新旧划分,可以是投资新增配网,可以是投资存量配网。
第2句,“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前面有限定性壮语,“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那么途径可能会有哪些?检索我们的知识领域:按投资方式划分,可以是直接投资,也可以是收购。按出资方式划分,可以是全资、控股、参股。按资金来源,可以是社会资本,可以是和国有资本混合所有制等等。
第3句,“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这句实际上是对第2句中部分内容的重点说明。强调的是对增量配网的管理方式和资本来源。管理方式上,不要一哄而上,要有序逐步放开,不是一刀切。而资本来源上,重点强调鼓励混合所有制,但不意味着可以反向解读为不能独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