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也明确了电网责任,因并网线路故障和电网非计划检修导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由电网承担补偿责任。以后,电网公司不能再拿技术原因作为免责的借口了。
综合来看,作为《办法》中的一项核心内容,补偿责任主体的明确,一方面弥补了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将技术问题转为经济问题,可倒逼系统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此外,《办法》首次提出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的划分。在通过计划方式优先安排一部分保障性发电量,保障可再生能源项目合理收益的同时,使超出保障性范围的发电量参于市场交易,是发挥“可再生能源电力边际成本低的优势,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实现优先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多发满发”的有效措施。同时,也可以引导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速技术创新。同时,《办法》对市场交易电量也要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做出了规定,“参与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按照项目所在地的补贴标准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即市场交易电量价格=市场竞争取得的电价+(当地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当地火电脱硫脱硝标杆电价)。当前我国西北地区的一些省份推行的所谓“直供交易”,是违反《可再生能源法》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低于标杆电价的直供交易应该是在完成保障性收购电量的前提下,对超额部分做出的市场性安排,即只有市场交易电量部分,才能执行市场价格。按照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含义,是保价保量收购。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保障性收购电量加市场交易电量的办法主要适用于限电严重地区,中东部不存在限电问题的省份仍要执行全额保价收购,不能借机变相降低电价。《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明确:“不存在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的地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其资源条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额收购。”
整体来看,《办法》是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相关规定,为落实电改系列文件而制定的具体措施。从务实角度,《办法》可以有效缓解弃风弃光问题,挽救可再生能源产业于危局;从长远角度,《办法》是深化改革、建立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市场机制、推进电改的和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步骤。当然,在实施中还需要国家的强力监督,需要地方和电网企业从战略高度认识到其重要性,顾全大局,确保把“一本好经念好”。
(作者系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