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能源体制创新
落实电力体制改革措施。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加强成本监审,有序扩大试点范围。推进南方、京津冀等区域电力市场和贵州、云南、山西等省电力市场建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相对独立原则,组建京津冀、南方、贵州、云南、山西等电力交易机构。推进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化改革,制订实施市场基本规则和监管办法。推进放开发用电计划,优先保障民生购电和清洁能源发电。推进放开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在广东、重庆等地开展售电侧专项改革试点。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
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推动出台《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拟订配套措施,研究开展油气改革综合试点。有序放开石油勘查、开采、进口、加工准入。推动油气管道网运分开,促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推动完善油气价格机制,促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研究编制国家能源局权力、责任清单,完善权力监督、制约和协调机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继续取消、下放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改进服务方式,逐步推行网上审批。研究建立行政审批听证和项目决策后评估制度,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加强能源法制建设。加快《电力法》修订和《能源法》《核电管理条例》《国家石油储备条例》立法。研究推进《石油天然气法》《能源监管条例》《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立法和《煤炭法》修订。完善电力监管法规、标准。
深化能源市场监管。针对重点地区、典型问题,着力加强重点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促进能源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加强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审批事项有机下放承接。加强市场秩序监管,着力规范电力市场准入秩序、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加强电网、油气管网公平开放和成本监管,促进信息公开和公平接入。加强煤电规划建设和成品油质量升级监管,推进工作有序开展。抓好供电监管,提升人民群众用电满意度。加强能源领域行政执法,发挥12398能源监管热线作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能源监管信息化建设。
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强化安全发展观念,落实以企业为主体的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坚持完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电力事故(事件)警示通报和约谈访谈制度。做好电网、发电、工程施工、网络与信息安全、可靠性等专业安全监管。建立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黑名单”机制。加强电力应急管理,推进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做好国家重要活动和重点时期保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