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这一增收额度,仅能弥补一部分拖欠补贴费用,无法覆盖目前累积的补贴缺口,更难以支持《可再生能源“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2020年光伏发电1.5亿千瓦,风力发电2.5亿千瓦”发展目标所需的补贴资金规模。
以光伏电站为例,靳保芳调研的结果显示,自2012年国家出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实施标杆电价的补贴政策以来,绝大多数企业未拿到文件规定的国家补贴,一般被拖欠1.5-2年,目前欠款总额估计达到400亿。
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机制
针对资金缺口、补贴拖欠的情况,靳保芳建议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机制。首先,上调可再生能源附加标准,保证全额征收。建议上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水平,由目前0.019元/千瓦时上调至0.03元/千瓦时,并保证全部电量足额征收,确保补贴资金能够满足产业发展需要。
同时,扩大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范围。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范围仅涵盖工商业领域,对居民及农村用电不予征收,“按照我国人均年用电量约1000千瓦时计算,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达到0.03元/千瓦时,人均年电费支出增加90元,约占农村人均年收入的9‰,占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并不会对人民生活水平造成显著影响。”靳保芳说,“对于贫困家庭及特殊群体,可以扶贫方式对该部分支出予以弥补。”
其次,调整补贴期限。建议可再生能源项目实现平价上网前,所发电量按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收购,直至项目完成贷款还本付息后,调整为按常规化石能源上网电价收购,既保障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合理经济效益,也保证了补贴资金的有效利用。
针对可再生能源附加审核和拨付部门推诿现象,靳保芳建议调整补贴资金管理机制,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四条,修改配套法规,明确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唯一来源,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审核监管,杜绝主管机构推诿现象。
现行可再生能源补贴申报和审批流程过于繁琐,补贴资金的申报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三部委进行审核,资金拨付由财政部拨付至地方财政部门,继而或拨付至发电企业或由电网企业代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采取集中不定期公布的做法,导致资金调配周期过长,补贴不能及时到位,拖欠周期长达18-36个月,政府长期拖欠发电企业补贴。
靳保芳还建议简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和补贴申报、审批、拨付方式,可以考虑规定可再生能源电力附加收支均由电网公司代为完成。电网公司根据上网电价水平直接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上来直接拨付电网,同时免除可再生能源电力附加在征收、发放过程中的各种税费。
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电网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